《西安婚姻家庭|戀愛期間贈予對方的財物,分手後能否要求返還?》 律師解讀律師認為,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在戀愛中給付的財產能否要求對方返還,重點應從如下三個方面把握:1.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婚約界定戀愛中給付財物的性質必須首先界定給付的動機,即是否基於婚約、雙方是否有結婚的合意,還是僅僅系戀愛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在實踐中,法院審查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婚約,主要應依據當地的風俗習慣,比如是否舉行過訂婚儀式、對方是否認可存在結婚的約定或合意、雙方關系是否發展到談婚論嫁的程度、是否購買贈送過訂婚戒指、親友或媒人、介紹人能否證明婚約存在等各方面來進行綜合認定。 2.財物是否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認定給付的財物是彩禮還是普通的禮物,應考量兩方面。首先是給付財物的動機:彩禮是為了雙方締結婚姻的目的而給付,是依附於婚約的,贈予禮物則不然。給付彩禮依據的是民間習俗,贈予禮物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其次,具體還應結合財物的價值、特性來認定。如在訂婚儀式上給付的禮金、貴重首飾、“過門禮”,為結婚給付的車輛、房產等價值較大的財物,應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彩禮。3. 接受財物的不僅是婚約當事人,也可能是其父母或長輩親屬。若財物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則不論接受人是誰,均應認定為婚約財產,應予返還。如若其接受了贈禮,但該贈禮不是為締結婚姻目的給付的,則不應認定為彩禮,不需返還。 《西安婚姻家庭|戀愛期間贈予對方的財物,分手後能否要求返還?》完,請繼續朗讀精采文章。 喜歡 小編的世界 e4to.com,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西安婚姻家庭|戀愛期間贈予對方的財物,分手後能否要求返還?
精確朗讀模式適合大多數瀏覽器,也相容於桌上型與行動裝置。
不過,使用Chorme瀏覽器仍存在一些問題,不建議使用Chorme瀏覽器進行精確朗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