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明代工、戶、兵部三部,為何會因銀兩問題產生矛盾糾葛?》 引言 明代工、戶、兵部三部為何會因銀兩問題產生矛盾糾葛?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需要知道,在借支過程中,戶部出銀數額龐大,涉及類別多樣。 按照借支方向劃分上,有其銀庫貯銀、稅收所得銀、田地折銀、徭役銀以及班軍折銀五類,可以看出此時中央財政層面已經高度的貨幣化,白銀化審編充斥在各個稅收征收之中。 其中,太倉庫貯銀數量最多,計二百萬兩,而值得注意的一項是事故官軍班軍銀,約八十三萬兩,數額不菲。 班軍從操練之師到職業工匠轉變是“庚戌之變”後,明廷軍事防禦戰略轉變的體現。 班軍折班到繳納折班銀,這一過程也嘉靖之際財政高度白銀化的體現,且從記錄中折班銀作為戶部的太倉庫收入中的項目,後轉用於戶部借出工部經費的項目之一,參與財政收支之中。 徭役銀的收取 徭役銀是指通惠河腳價銀,即人力搬運費。明時大量物資都走水路用船運,從南向北輸送,抵達通惠河後需要大批的勞動力進行卸貨及搬運到京城內,官方支付應役之人力勞動費,是為腳價銀,通惠河腳價銀一共支用七十四萬兩。 鹽課一直是戶部財政收入中的大宗之一,此次借支中包含兩淮、兩浙鹽運司鹽課以及餘鹽銀,共計五十六萬。此外,還有少部分皇莊和草場子粒銀。 作為借支銀兩財政活動中最核心的部門,戶部涉及的白銀收支項目種類多、數量大,並且伊始是動支太倉庫現有貯銀、通惠河腳價銀、兩淮兩浙餘鹽銀、之後逐漸擴大到下屬故官班匠銀、皇莊草場子粒銀、崇文門商稅一應支用工部營建。 工部借支中央其他部門銀兩次數頻繁,類似於習慣性措施操作。 但是,以戶部為首的其他部門,也有重要的自身財政支出,需要銀兩周轉,維持財政收支,動支別部銀兩是非常規性做法。 偶爾幾次次尚有餘力,長久借支不可能維持,引發糾紛與矛盾。 今內外工程共用銀六百三十四萬七千八百九十餘兩,中間匠料大約四百二十餘萬,其餘盡系雇夫運價之數。今帑銀告匱而來者不繼,事例久懸而納者,漸稀各處興工無可支給。 先年題借戶部扣省通惠河腳價、兩宮皇莊子粒及兵部團營子粒銀共七十餘萬俱未送到,戶部又稱太仆寺銀一百九十餘萬兩堪以借支,乞會議處分仍責成各官催督,務求實用,各衙門工程悉暫停止。 入上報曰:“國家營建,舊規止派,撥官匠官軍就工、戶部支與糧賞比緣崇建郊壇工程,重急權議,動支兵部馬價銀兩添雇夫匠原非常例,今各工延緩靡耗無紀,督理監視官俱屬欺玩待工完核處。即今措處錢糧掣停夫運工部同戶部、兵部區畫以聞。” 工、戶、兵部的矛盾 工部堂官埋怨向戶、兵兩部請援的銀兩不落實,而戶、兵部不滿長期巨額借支,戶部、兵部不願意借,但仍然被迫還得借銀兩的局面。 五月,工部尚書蔣瑤上奏:內外工程一共用銀約六百三十四萬兩,其中,工匠銀和采辦物料花四百萬兩,工部銀庫虛空,事例征銀久久交不上來,請求戶部通惠河腳價銀、皇莊子粒銀以及兵部團營子粒銀共七十萬兩,俱未送到,借支未果,答應支援出銀的銀兩遲遲未到。 戶部稱自身太倉銀庫以及兵部太仆寺現有貯銀僅僅剩一百九十萬兩,貯銀不足,負擔不起,難以再繼續借支。 並上書聲稱,國家營建動支戶部貯銀、兵部馬價銀已經是打破常規的做法,繼續再借支下去,財政更加混亂無序。 戶部將工部營建銀兩不足歸咎於管理監督失利,造成的浪費和貪汙,建議整頓重新任免官員,加強督理。 工部面對戶、兵的指責與質疑下,工部尚書做出回應: 於是工部會二部議言,今內外並興工程二十三處,歲計雇工、車腳、鋪商料價工程在京者已極繁重,而在承天者,又複十餘處,各項事例開納已久,後來者稀。本部料匠價及葦課、軍器拆色、各項事例銀兩,各司府或借支不還或扣留不解,甚則轉解侵欺不行追究,以致支費不足。 今擬兵部照舊分撥官軍就工搬運,本部食糧民匠各衛食糧軍匠通行查出應用皇穹宇、慈慶宮、沙河行宮即今將完撥工並力,若尚不足,兵部自行動支太仆寺馬價,本部動支節慎庫銀兩各雇增補,二部委官會同科道逐一點查。如不行赴工賣放影射私占等項,如法究治第今錢糧甚乏。 工部負責官員解釋經費不足的理由是工程施工多,耗銀數額巨、其他司府借支不還以及扣押工部的經費所以導致自身無銀的狀況。 此時內外並行的工程一共有二十三處,每年花費在雇工、車腳、鋪商料價上的銀兩負擔已經極其繁重,又有十餘處開工,放眼全是花錢耗銀之處。 加之各府司借支工部銀、工匠銀、葦課、軍器折色銀的各項事例銀兩借支不還,或者扣留不解部,雙重作用之下使得工部支取費用不足,資金鏈運行不暢,財政虧空。 工部官員指責之餘,上書要求在兵部照舊分撥官軍和工部匠役一同負責搬運事宜,如若還是不足,則由兵部自行動支其太仆寺馬價銀,雇役增補,完成工役事宜。 此次糾紛中,利益的雙方各執一詞,互相推諉,都有其正當理由。 但是以戶部為代表的利益群體仍然無法改變繼續向工部出銀的舉措,結果仍然是戶部、兵部繼續給工部借支。 在嘉靖十九年時,因借支銀兩引發的一次工部與其他部門之間的糾紛,數額不菲,借支白銀數量大,戶部尤甚。 借支是一時之策,可以暫時籌集經費,緩解財政壓力,但非長遠之計,不可能長久借支工部以濟工用,中央各部財政屬於對口支出。 各部獨有銀庫都有其自身的核心支出部分,借支過多,自身周轉不暢,結果仍然沒有改變多方籌集,協濟工部營建經費的做法。 而在此之外,為解決這一財政虧空問題,開始尋求其他方法,以增加白銀收入,用於籌集經費。 收取地方司府縣庫藏銀 明代財政“取之於民”,財富根本來源於基層司府州縣,每年按照按照數目和類別要求地方如數上納,匯集天下財富於京師之地,用以供養整個王朝。如遇重大的事件,以行政指令向下收取以及加派。 營建經費收取地方貯銀包含了收取地方庫藏銀和調用其銀兩。“至是,議行天下司府州縣,先取嘉靖十三年以前庫貯羨餘,及贓罰等銀立限解京。” “戶科都給事中曾烶言:河南、湖廣俱各災傷展,顯陵之費乞通融均處,酌資群力,工部議取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貯庫銀各三萬兩,兩淮鹽運司四萬兩、兩浙鹽運司二萬兩以濟工用,上從之。” 湖廣巡撫都禦史陸傑、工部左侍郎顧璘奏:建二聖玄宮寶城舊邸宮殿、元佑宮、恩詔聖諭碑亭、顯親達孝城垣門樓,工程重大,乞將原解承天府貯庫腳價銀一十萬兩,湖廣、河南未動帑銀一十七萬兩,原派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兩淮、兩浙銀一十八萬兩”。 上引三條史料,記載了因為銀兩不足,要求地方司府州縣各級銀庫的貯藏銀兩到調用原派地方其他銀兩的詳細舉措過程。 從時間上看,首次查取地方庫藏銀是在嘉靖七年,因營建顯陵一事,查取南直隸、河南、浙江、廣東、福建五地,收取名目為無礙銀,共計三萬兩。 十三年時,未見詳細的數目,只言收取天下府州縣往年庫貯銀和贓罰銀立即解京。 至十八年時,因為顯陵、濟泰殿、慈寧宮工程修建花銷,戶部要求通融四處均派負擔,工部建議收取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各自銀庫中三萬兩,外加兩淮鹽運司四萬兩,以及兩浙鹽運司兩萬兩,以工部施工所用。 緊接著,又因二聖玄宮等重大工程,收取承天府腳價銀十一萬兩;調用湖廣和河南兩布政使司內帑銀十七萬兩。 此外,動用原先派給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兩淮、兩浙共銀一十八萬兩,一年間共收取地方銀兩共計四十七萬兩。 結語 總的來說,在高強度的催征解銀下,地方府縣出現難以如數上交的局面,時至嘉靖後期,三十五、三十六年之際,欠銀數量高達二百萬兩,只能繼續催征催解。 《原創明代工、戶、兵部三部,為何會因銀兩問題產生矛盾糾葛?》完,請繼續朗讀精采文章。 喜歡 小編的世界 e4to.com,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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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明代工、戶、兵部三部,為何會因銀兩問題產生矛盾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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