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天大嬰兒兩次被賣,人販子是親爹,買家還狡辯:給營養費不是買》 神鳥知訊民生匯成都廣播電視台旗下帳號據悉,案件起因是因為高鐵列車乘務員發現車上一個中年婦女抱著一個剛出生的嬰兒,乘務員認為婦女不像剛生了孩子的人,懷疑兩人的關系,既選擇報警求助。盡管女子一開始不肯承認,但還是逃不過警方法眼。調查後,警方發現這個小嬰兒被當做商品竟有兩次,買到他的婦女今年43歲,因為沒有自己的孩子,出於維護第三段婚姻的穩定,和為了老有所依,以16.3萬元和金項鏈、金手鐲各一個與嬰兒生父達成了交易。這位父親已經有了兩個兒子,大兒子7歲,由他的父母撫養。因為沒有工作和妻子懷孕不能打工,男子在車貸等經濟壓力下,說服妻子同意賣掉他們的孩子。 其實,在拐賣兒童案件中,作案者除了人販子,還有一個重要群體,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2015年數據統計顯示,拐賣兒童案件有50%以上的都是親生父母或家中親戚所為,賣童者的重要動機則是經濟目的雲南警方曾發現,在當地兩起嬰兒被拐賣事件,有一位專門販賣嬰兒的“中間人”楊某。楊某在當地尋找經濟條件較差的家庭,發現了有婦女懷孕或者有剛出生的孩子,就會私下聯系和利誘對方。一位賣兒父親賣到兒子的原因,一是因為孩子出生時頭上有血腫,治療需要較多的錢財,還有一個原因是男嬰的生辰八字和父母相克。這類犯罪中,為了隱蔽,買家和賣家都以營養費或者感謝費等形式來收取錢財,用微信群等線上方式聯系和交易。 不管是誰在買賣孩子,又為了什麼原因,拐賣和購買兒童的行為都是犯法的。嬰兒雖然還沒學會說話,有的連自主意識都沒有,但是,嬰兒是生來就具有人身自由權利和人格尊嚴的人,拐賣和交易他們是對嬰兒人權的侵犯,也是對我國法律的挑釁。刑法規定,一般情況下,拐賣兒童犯罪人員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罰金,如果是拐賣行為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數量在3人以上等情形,犯罪人員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並且,需處以罰金或者沒收犯罪人員的財產。情節特加嚴重的犯罪人員需處死刑並沒收財產。此外,收買被拐賣兒童的人員,如果沒有虐待兒童且阻止解救對方的行為,收買人員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是,如果收買人員有轉賣他人的行為,則構成法律上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認定。 拐賣兒童不只是違反法律,也是嚴重的社會問題。一方面,被拐賣的兒童容易在身心健康上出現問題,即使被拐賣時的年齡較小,但是,這行為仍會對個人的成長和發展帶來潛在性的危害。而且,被拐賣兒童存在落戶困難的情況,這讓他們在教養和醫療等方面較為困難,不能獲取應有的社會保障和相應的法律權益。另一方面,孩子對於家庭是沒有選擇權的,被賣已經是很大的不幸,如果再進入了一個不完滿的家庭,遇上了不成熟的父母,會對他們的一生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對此,你怎麼看? 《40天大嬰兒兩次被賣,人販子是親爹,買家還狡辯:給營養費不是買》完,請繼續朗讀精采文章。 喜歡 小編的世界 e4to.com,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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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天大嬰兒兩次被賣,人販子是親爹,買家還狡辯:給營養費不是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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