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HY1:愛不需要理由,但結婚需要法定的必要條件》 財產法研苑優質創作者 婚姻可以說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每一對夫妻都希望可以白頭偕老。但是婚姻生活並不像童話故事中那樣浪漫,大多數人要面對的都是日常鎖碎、柴米油鹽隨著時光的流逝,當初的激情也會在平淡的生活中慢慢耗盡,有些夫妻甚至會相看生厭,最後走到離婚的地步。究其原因,正是因為大多數人不了解婚姻的真諦,不了解除了表象之外,婚姻還需要夫妻雙方的三觀似同步(人生觀同步、價值觀同步、思想同步等)。婚姻是自由的,也是男女雙方出於完全自願的雙向選擇,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它必然會受到相應規則的限制。多了解一些法津知識,結婚後夫妻相處起來也能多些一理解與體貼,婚姻關系也能經得起考驗。說回正題,現實中男女雙方結婚可能會有很多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自由戀愛結婚、政志婚姻、商業婚姻、目的性婚姻、車牌婚姻、房產婚姻、繼承遺產式婚姻等等,結婚也是一次重要的財產重組、財產重新分配的一種方式。成年人只看利益,小孩子才分對錯。不管是何原因我們不去評價,但是想通過婚姻達成目的,就要了解結婚的法定條件,也是就先要確定婚姻的法津有效性,才能進行下一步計劃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算是國家法津認可的婚姻,婚姻雙方才算結成合法的夫妻,受到法津的保護。結婚硬性條件是國家從民族繁衍及社會利益出發,對公民結婚所做的必做限制: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目前兩男或兩女是不可以登記結婚的,自願是指當事人雙方自願,而不是父母或第三方自願。二、符合法定結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雙方禁止結婚的情形: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緣關系圖 計算方法,根據最高法院和司法部1953年司行字317號文件解釋:用白話解釋:你本人和以上圖內的任何人都不得結婚。插播一句,勞動法中有一條直系血親病故或身亡有三天喪假,兄弟姐妹不是直系親屬,不給喪假。禁止近親結婚主要是為防止因生理遺傳的不健康因素而造成人口和民族發展的不良後果。用白話解釋:下一代會畸形延續擬制血親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但是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那麼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擬制血親 = 養父母、養子女、繼父母、繼子女關於擬制血親之間的通婚問題,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從我國的傳統習慣和論理道德上看有違倫理。直系姻親之間能否結婚?直系姻親=嶽母&女婿、公公&兒媳法律上沒有相應的規定。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可以,但有悖倫常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1、傳染病 2、遺傳性疾病 3、精神病注:生理缺陷可以結婚,在1950年婚姻法中規定有生理缺陷禁止結婚,但在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中取消了此規定。取消的目的就是因為尊重男女雙方的 (不是男男,不是女女) “愛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以上是結婚的必要條件、禁止結婚的情形、法定婚姻無效因素。當雙方走到離婚的地步,必定涉及到爭奪財產分割問題,要分財產之前法院會先判定婚姻的有效性,再根據相當法律分財產。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系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等。 千萬不要等到計劃的最後一步,才發現婚姻被法律判定無效,那可就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了。 《CCHY1:愛不需要理由,但結婚需要法定的必要條件》完,請繼續朗讀精采文章。 喜歡 小編的世界 e4to.com,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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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HY1:愛不需要理由,但結婚需要法定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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