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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虎谷峽玻璃棧道發生事故 景區遊玩致死負責人會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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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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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由於景區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景區需要承擔行政處罰、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

《旅遊法》

第一百零五條 景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景區遊玩致死負責人會被判刑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景區遊玩項目由於存在安全隱患造成遊客嚴重傷亡的,會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情節惡劣的,對責任人可以處3-7年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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