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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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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傳銷頭目小學文化,靠賣汽車拉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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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40119******5817,漢族,群眾,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住榆次區**鄉**村,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2月31日被晉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於2020年1月20日被晉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逮捕。
本案由晉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甲於2016年12月1日經批准成立山西**商貿有限公司後,夥同魏某乙(在逃)、孫某某(取保候審)等人以銷售汽車及超市產品為誘餌,自行設計一套多個層次的傳銷模式:2017年9月之前每人交1.5萬購車款與公司簽訂購車合同並分享給兩個或更多想以1.5萬元購車的人,當購車團隊發展到8人時,第一人就可以提走一輛價值8.68萬元的野馬T70汽車,以此類推,每個人再有8個下線就可以提同樣車並退出,如不想提可向公司申請提4.8萬元現金。
2017年9月後每人分享兩人或團隊交夠8個1.1萬元單即可頂出一個1.5萬元的單,1.5萬元出單就可提野馬T70汽車或現金4.8萬元;分享8個人或交夠8個0.7萬元的單就可頂出一個1.1萬單,1.1萬元出單可提比亞迪F3汽車或現金3.6萬;分享8個或交夠8個0.45萬的單就可頂出一個0.7萬單,0.7萬元出單後可得現金1.8萬元,0.45萬元的單沒有頂出0.7萬元的單,一年合同到期後返還9000積分,此積分可在魏某甲經營的超市等價消費,該經營模式已被工商部門認定為傳銷行為,魏某甲等人通過在我省及周邊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大量吸納人員參與傳銷活動。經審計,該案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為940人,合同金額10346700元,實際損失金額86122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次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郭鴻雁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於昔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5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