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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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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詩Molly
律師
#彩禮#
1、彩禮未被禁止
前段時間,民法典生效之初,網絡上出現了很多諸如“法律禁止索要彩禮”、“結婚無需支付彩禮”等說法。但這種說法是錯誤的,究其原因,源於對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存在誤解。
第一,這個規定並非首次出現
,早在1980年的婚姻法上就有提出,2001年的婚姻法也有提及,此次民法典不過是繼續將其保留了下來。
第二,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有所區別的
。彩禮源於古時傳統,在很多地方都有保留,法律一定程度尊重這些習俗,並未加以禁止,只要給付彩禮是自願、合理、適當的,法律並不會予以幹涉。
但是,如果給付財物本身超出彩禮意義,把婚姻當作買賣,借機索取財物,甚至造成他人生活困難的,則屬於借婚姻索取財物,這是法律嚴格禁止的。
所以,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後,彩禮未被禁止,結婚時仍可以要求彩禮
。
2、彩禮的範圍
法律雖未給出彩禮的定義,但在實務中,一般認為,彩禮是指在談婚論嫁階段,男方以結婚為目的,基於當地習俗,給付給女方或其家庭的數額較大的財物
。
彩禮多表現為金錢形式,名目上有彩禮、禮金、改口費等。彩禮也有表現為貴重首飾、購房購車等情況。一般認為,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財物贈與,為附條件贈與,如條件不成就,則可以要求返還財物
。
所以,不難看出,彩禮是特殊的,不同於戀愛期間的日常饋贈,它有明顯的目的性和習俗性,集中發於婚前階段,且數額較大。而出於維系感情的戀愛支出,一般數額較小,屬於戀愛的正常風險,一般不用返還
。
3、彩禮返還的情形
彩禮不是簡單的贈與,如果滿足一定條件,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中確實存在一些如已共同生活但未結婚登記,亦或是已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情形。對於這些情形,一般會根據公平原則,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存在過錯、彩禮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彩禮。
4、彩禮返還的形式、數額
彩禮一般是原*
*物返還**,即給金錢的返還金錢,給實物的返還實物。
但也有給實物,卻要求返還價款的,這時就需要考慮實物本身升值或貶值的情況
。比如車,車輛在購買以後就會處於持續貶值的狀態,故一般不會支持原價返還,而是在考慮貶值的基礎之上酌情扣減。
彩禮返還也不一定會全額返還
,如果彩禮已用作結婚費用,亦或是有陪嫁回禮的,一般需要予以扣減。除此之外,還需考慮是否共同生活、是否生育子女、是否存在過錯等因素,最終確定返還的數額。
5、彩禮返還主體
彩禮一般是給女方的,當然也可能是給到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但在訴訟上,訴訟主體一般為男女雙方
。如果實際給付人或接收人為其他家庭成員,將其列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