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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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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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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女報/鳳網記者 陳煒
對很多夫妻而言,兩口子掙錢一起花,這些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你的,也是我的”,不必算得太清。
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了借款行為,還打了借條,這個借條有效嗎?借款要不要還?
隨著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夫妻間借貸糾紛案,我們能從中獲得答案。
為幫丈夫還賭債,她掏空35萬元積蓄
王丹告訴今日女報/鳳網記者,她和前夫張蒙是2011年在廣西桂林遊玩時相識相戀的。在她的記憶裏,對方經常“手頭緊”。
“談戀愛時,他就經常向我借錢,說是要發展業務,需要資金周轉。”王丹算了算,自己前後借給對方20萬元。那時候,張蒙打了借條,約定“1個月後還清”,但後來卻逾期不還,王丹也沒有催促,她覺得“反正要嫁給他,還不還無所謂”。
2013年,王丹被查出懷有身孕後,兩人很快在長沙辦理了結婚手續。只是等待她的,卻是無休止的痛苦。
原來,自王丹生下小孩不久,便經常有陌生男子上門催債,還往家裏潑紅漆。隨著時間的推移,自覺難以隱瞞的張蒙這才向妻子吐露實情。“他說早在我們戀愛前就因賭博欠下巨額賭債,之前跟我借的20萬元並未用於投資,而是還了錢。結婚後,他又偷偷賭博,又欠了不少錢。”
在王丹看來,賭博就是個“無底洞”。但為了孩子考慮,她決定幫丈夫擺脫賭博帶來的困擾——她將剩下的15萬元個人積蓄全部交給丈夫還債,並讓其寫下一張借條。
“我這麼做,並非不講情面,而是希望他能改掉賭博惡習,重新回歸家庭。”但王丹的良苦用心卻沒有換來丈夫的迷途知返。“那時候,他從不找工作,整天遊手好閑,晚上依然偷偷溜出去賭博,我稍有埋怨,他就拳打腳踢,還威脅‘要把孩子扔下樓’。”
婚內借錢私用,離婚憑借條索償
“沒有安全感、幸福感的婚姻,不如早早結束。”想到這,王丹遂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張蒙解除婚姻關系,拿回戀愛、婚姻期間借給對方的35萬元錢。
庭審中,張蒙對戀愛期間向王丹借20萬元錢款一事沒有異議,但對婚姻期間借來的15萬元“有看法”。
張蒙辯稱,他婚內向妻子借的15萬元並非用於償還賭債,而是用來經營公司,目的是營造更好的夫妻生活。不過,因自己沒有親自管理在桂林的公司,公司用人不當導致倒閉虧損,加之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沒有約定財產分開,故虧損的錢款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畢竟,我的公司就是她的公司。”
不過,張蒙的說法最終被天心區人民法院推翻。
經法院審理查明,夫妻結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由於張蒙所述公司成立於夫妻婚前,且公司法人代表僅登記為張蒙一人,故張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向王丹借款15萬元用於經營公司的行為應適用於個人事務,應視為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處理,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受法律保護。本案訟爭借條,是張蒙在婚內向王丹借款的憑證,且張蒙對借貸本身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故對王丹要求張蒙償還15萬元婚內借款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師說法
這些情況下,夫妻之間借錢也得還
劉悅(湖南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進行財產約定,並通過多種方式來對婚前、婚內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約定;而借條是財產約定的一種方式,應當受法律保護。
不過,在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時,要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夫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同時,還應該考慮涉案款項的來源和去處。比如,夫妻之間婚內借下的錢款實際上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並非用於個人用途,在這種情況下,借條無效。
如果夫妻借款一方不是將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於其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則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夫妻一方是需要償還其債務的,其間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編輯:陳大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