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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5年後“分手”,男方要求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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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6日 -
:     
 

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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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若只如初見

何事秋風悲畫扇

都說戀愛之初是愛情最美好的階段

那體面的分手也許就是最美好的結局

小王和小丁在分手後

卻因彩禮鬧得不可開交

甚至對簿公堂

2021年3月29日

小王將女友小丁及小丁父母

訴至匯川法院

要求小丁一家返還彩禮68000元

小王稱

雙方按農村風俗習慣

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

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現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

彼此都沒有了和好的願望

所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匯川法院民事審判二庭

員額法官張亞麗接手案件後

立即向雙方了解情況

小王與小丁自由戀愛

於2015年確立戀愛關系

2016年1月左右

雙方開始共同生活

期間

小丁兩次懷孕兩次流產

2018年6月

小丁再次懷孕

同年8月

小王和小丁在雙方親友的見證下

舉行了訂婚儀式

訂婚儀式上

小王給付小丁68000元彩禮

因小丁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

僅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

2019年3月17日

二人女兒出生

次月

小王外出務工

小丁帶著女兒生活

2020年10月

小王返回遵義

雙方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

小丁一氣之下離家出走

後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

產生爭議

訴至法院

辦案法官多次組織雙方調解

未果

案件開庭審理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當返還。該條規定的初衷是給付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亦未共同生活,彩禮應當返還。

該條規定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已共同生活還須查明導致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以及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禮金額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

本案中,原告王某與被告丁某自2015年11月確認戀愛關系後,於2016年1月開始共同生活,在親友的見證下舉行了訂婚儀式、結婚儀式,被告丁某在共同生活期間懷孕流產兩次,後生育了女兒,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共同生活長達五年時間並生育子女,也無證據證明被告丁某不願意與原告王某辦理結婚登記。故原告王某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為由要求被告丁某返還彩禮,於法於情於理不合,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判決

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負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來源: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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