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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員工協議下的經濟效益糾紛案之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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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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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律師邱戈龍

法律顧問

公司與員工協議下的經濟效益糾紛案之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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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犯商業秘密罪主要包括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非法披露商業秘密和非法使用商業秘密三種基本情形。在披露型侵犯商業秘密罪中,可綜合考慮研發成本、實施收益、可得利益及該商業秘密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來進行評估。若商業秘密並未被權利人投入使用,將權利人為開發該商業秘密而支付的研發成本認定為損失。


關鍵字


侵犯商業秘密罪 商業秘密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認定標准條件

1、客觀要件

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並且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

(1)首先,行為對象為商業秘密。

(2)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商業秘密權(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商業秘密所擁有的合法權益)以及受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3、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多種手段侵犯商業秘密。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而實施犯罪,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時可考慮的情節。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刑法第22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侵害商業秘密罪包括哪些類型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方式總共有四種,對於它們應當作如下理解: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盜竊,一般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秘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秘密;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秘密;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秘密。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秘密內容公布於眾;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1陸獲得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4、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這是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秘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但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案情介紹

K公司與H公司簽訂協議,約定K公司根據H公司的訂單提供合成化學服務,K公司對相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協議履行中,由H公司下達訂單並提供部分結構式的合成路徑建議,K公司以該合成路徑建議為基礎或自行設計的合成路徑進行具體的合成實驗,最終向H公司交付實驗報告和相應化合物。實驗報告內容包括訂單信息、是否可以合成目標化合物、合成的具體方法和過程等,報告上印有“Confiden-tial”(保密)字樣。

行為人在K公司工作,崗位為H項目組合成研究員。根據協議約定,其在受雇期間和以後,對K公司的研究資料及公司從第三方處獲得的保密或專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K公司的實驗室設有門禁系統;員工只能使用自己的賬號和密碼登錄工作用電腦;電腦的使用設置一系列禁止性規定,包括:若非特殊需要不為電腦配備光驅和軟驅,不開通USB接口;未經機主本人允許,不得擅自使用、移動或拆裝他人計算機;員工不得將公司數據帶出公司;嚴禁連接公司網絡,下載公司內部資源信息等。

行為人先後數次采用秘密拆換電腦硬盤轉存數據信息的方式,竊取K公司其他研究人員電腦中的相關研究資料,其中包括K公司和H公司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89個化合物結構式及合成過程信息。

行為人辦理離職手續時,書面確認離職後不向任何人透露其知悉的K公司或其客戶的任何商業秘密。行為人離職後,為展示其研發能力,吸引潛在客戶,將其竊取並編輯整理的化合物結構式,以尚未成立的新設公司的名義,在化工領域國際通用的數據庫及新設公司的網站上公開披露。

經檢索,新設公司在數據庫發布的89個化合物結構式,均系首次公開披露。另外,在某些結構式的首次披露日前,H公司對該3個結構式享有專利優先權。

四:長昊商業秘密律師點評

1.針對涉案化合物結構式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問題

經專業檢索,涉案88個結構式在被告人披露前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結構式研發中包含了專業技術人員的創造性勞動,結構式可合成化合物或供下一步研究之用,合成失敗也能幫助拓寬研究思路,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和價值性,故結構式及其合成信息構成商業秘密。

2.針對犯罪行為造成損失的問題

經過比對H公司訂單和K公司提交的實驗報告可知,K公司並非僅僅根據H公司的指示進行合成,而是在對合成路徑和步驟進行具體的設計和研發後再進行合成實驗,其合成涉案化合物的行為並非簡單的加工承攬行為,其中凝結了兩家公司共同的研發投人,相應合成費用屬於研發費而非加工費。在結構式的合成實驗中,可能經曆多次的合成失敗過程,也不可避免地要重複合成以供各類試驗所需,故合成失敗及重複合成所涉及的費用也屬於研發費用。雖然行為人僅披露了結構式,他人根據結構式無法直接知道化合物的合成方法和用途,但行為人的披露行為導致這些結構式必定得不到發明專利的保護,H公司為此投入的研發費用必然遭受損失。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構式被公眾知悉,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可根據相應研發成本來計算。研發過程包括結構式的設計、合成驗證、重複合成等階段,H公司為此支出的費用均屬結構式的研發成本。本案查實的合成費屬於後兩個階段的研發成本,可認定為行為人的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但對於享有專利優先權的結構式的相應合成費應從中扣除。

五:長昊商業秘密律師邱戈龍總結

1.侵犯商業秘密罪主要包括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非法披露商業秘密和非法使用商業秘密三種基本情形。在披露型侵犯商業秘密罪中,可綜合考慮研發成本、實施收益、可得利益及該商業秘密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來進行評估。若商業秘密並未被權利人投入使用,將權利人為開發該商業秘密而支付的研發成本認定為損失。

2.商業秘密應當符合非公知性、實用性和價值性特征。“非公知性”具有相對性且商業秘密不具有排他性,允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同時擁有同一商業秘密。同時,為獲得商業秘密所花費的時間、經費和努力可以作為考量非公知性的考量因素。

長昊律師邱戈龍個人意見

(1)涉案結構式具有非公知性

涉案結構式的同分異構體和近似結構式在專利文獻中被公開,並不意味著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無需付出一定代價即容易獲得涉案結構式。另外,H公司相關專利說明書公開部分化合物結構式的時間晚於行為人披露相關結構式的時間,故在行為人披露之前,相關化合物結構式仍具有非公知性。

(2)涉案結構式具有實用性

本身不攜帶合成路徑、方法及使用的信息,但結構式不同,對應化合物的生物活性也不同。相關技術人員可以從結構式的變化中獲得啟示,有助於化合物的研發活動。同時,化合物權利要求應當用化合物的名稱或者化合物的結構式或分子式來表征,而權利要求是通過技術特征來限定的,因此,分子式或結構式反映了化合物的技術特征,具有實用性。

(3)涉案結構式具有價值性

專利申請規定並未沒有限制單獨的分子結構式申請專利的內容。此外,結構式可以在藥品研發市場中作為交易對象以及行為人為吸引潛在客戶而違背承諾披露涉案結構式均說明結構式本身的價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