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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婚姻律師|戀愛期間購置房產在未結婚情況下房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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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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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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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法洛陽律師事務所

(1、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未出資一方獨有或雙方共有。在此種情況下,一方出資購房是為以後雙方共同生活進行必要的財產儲備,是對結婚的一種物質保障,並無將房屋所有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對方的意思表示。如果最終未能結婚那麼未出資一方即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房屋或購買房屋的價款。

(2、雙方均出資,產權登記為雙方共有或一方獨有。在此種情況下,由於雙方並未結婚,故只是一種合作購房行為,分割時應遵循雙方的出資和對取得房屋的貢獻大小並結合產權證書登記的份額進行考慮。

以上觀點僅作為一般參考,具體仍需要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作分析判斷,如有需要,可詢問光法洛陽所律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