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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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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壹點發布時間: 2021-12-09 10:44齊魯晚報齊魯壹點官方帳號
李女士在一家網絡公司編輯部工作了7年。近期,公司由於業務調整,決定整體搬遷到周邊其他城市。不願前往的員工留在公司原址,轉崗到公司市場部。在協商過程中,李女士不同意搬遷到周邊城市,並提出市場部崗位與自己的專業不對口,自己很難適應。多次溝通未果,李女士一氣之下,拒絕到崗上班。不久,李女士就收到了公司下發的解除合同通知書,理由是李女士連續曠工超過5天。
上海同建律師事務所律師荊一傑:
現實生活中,調崗原因有很多,比如:原崗位縮減人員或者原崗位被撤銷等。而員工不接受調崗,是否視為曠工?這需要對調崗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員工是否存在責任等諸多因素綜合考量。司法實踐中,調崗問題十分複雜,司法機關往往會注重審查引起調崗的原因是否合理、合法,所以員工不接受調崗不能簡單地視為曠工。
本案情況實際已經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公司需要調崗協商,協商一致則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的,應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因溝通未果而拒絕上班,這是錯誤的做法,如果曠工累積到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約定的天數,用人單位可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並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來源:勞動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