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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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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娛樂法的發展
美國最早的娛樂法先例是的“美國司法部訴電影專利公司”(UnitedStatesv),MotionPicturePatentsCo)。乍一看,本案與“娛樂”無關,屬於《謝爾曼反壟斷法》(ShermanAntitrustAct)的範疇),但正是這個案例打破了愛迪生電影專利公司對電影專利的長期壟斷,使好萊塢的發展步入正軌。
案發後,各大電影公司齊頭並進,八大電影公司統一了全國,一整套影視制作產業鏈開始形成:各行業工會成立,經紀代理模式日趨成熟,代理法內容出現《加州勞動法》,娛樂法範疇開始包括合同法和勞動法。同時,作為娛樂產業的核心,對“作品”的保護一直是娛樂法關注的焦點。因此著作權法、商標法和侵權責任法是娛樂法的主體。電影公司的法律部門通常會有知識產權部門或外部版權律師,以確保其作品的拍攝和發行不存在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隱患。
二、美國娛樂法的適用範圍
作為娛樂產業的鼻祖,以好萊塢為代表的美國娛樂帝國涵蓋了電影、電視、綜藝、音樂、出版、遊戲等多個行業,美國娛樂法也廣泛應用於上述領域,並隨著行業的發展而不斷更新。
(1) 影視作品
影視作品是美國娛樂法的主要領域,相關糾紛主要包括廣告投放(ProductPlacement)、商標淡化(Dilution)、電影片名商標保護和角色推銷權(MerchandiseRight)等。此外,影視作品創作中可能涉及的人格權也不容忽視,包括侵犯藝人隱私權、名譽權和個人形象權。電影制片公司應采取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卷入知識產權和人格權糾紛。
(2) 出版作品
(3) 音樂作品
就音樂作品而言,美國娛樂法主要適用於音樂作品的版權保護,包括:剽竊受版權保護的音樂作品、未經授權將音樂作品用於商業用途以及其他版權侵權糾紛。典型案例包括:索尼,華納,環球等53家音樂公司對Cox通訊CoxCommunications)和著名的“水果姐”抄襲案。
回顧美國音樂版權保護的歷史,美國的保護經曆了兩次轉變。的第一次轉型,隨著“自動演奏鋼琴”(playerpiano)的誕生,美國進入錄音時代,音樂作品的版權保護從單一樂譜和歌詞的保護擴展到對作品表現的保護,並通過案例確立了“機械複制”規則和“強制許可”規則。第二次轉型始於由於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美國進入了數字音樂時代。美國發布了《數字千年版權法》(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對侵犯音樂著作權的人要承擔嚴重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同時,制定了避風港原則,以免除傳輸信息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的責任。
(4) 綜藝節目
(5) 網絡廣播
美國娛樂法主要適用於主播和MCn個組織的違約損害賠償糾紛、體育賽事偷拍轉播、侵犯節目版權和直播內容侵權。相關法律包括《電信法》首次建設網絡直播產業基礎設施;《反低俗法案》限制直播中的色情內容;以及《通信內容端正法》、《兒童在線保護法》、《兒童網絡隱私規則》、《兒童互聯網保護法》等法律,重點保護青少年群體;以及《數字千年版權法》解決網絡廣播中的版權糾紛。典型案例包括WPIX公司訴IVI公司案例(WPIX,Inc),v,IVI,Inc.),威斯康星校際運動員協會訴甘尼特公司(WIAAv),GannettCo等。
(6) 遊戲產業
自遊戲產業發展至今,其內涵十分複雜。一部完整的遊戲作品應該以遊戲軟件設計為基本框架,以完整的遊戲腳本為故事主線,結合背景音樂、NPC形象設計、人物對話等元素,給玩家一個完整的沉浸式體驗。
因此娛樂法在遊戲行業的適用範圍也非常廣泛,具體集中在專利保護、版權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以專利保護為例,將遊戲領域的專利保護分為遊戲硬件專利保護(微軟在2014中為其Xbox遊戲手柄提交了專利申請)和遊戲方法專利保護(日本任天堂公司獲得遊戲玩家智能系統專利),而遊戲中的版權保護主要集中在整體遊戲畫面上對視聽作品進行保護,如米德威制造公司V阿提克國際公司《小蜜蜂》和《吃豆人》遊戲版權侵權案件(MidwayMfg),Co,v,ArticInternationalInc。
三、美國娛樂法的適用模式
之前,美國好萊塢主要采用項目導向的就業模式招聘人才。在這種模式下,大量的藝人及其主創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因此迫切需要靠譜的“關系”來幫助他們與各大電影公司取得聯系;相應地,電影公司也需要有人幫助他們審查劇本,檢查藝人的質量。因此經紀代理模式應運而生,“經紀人”扮演中間人的角色,分為三類:專業代理公司、個人經紀人和娛樂法律律師。其中,娛樂法律師最為特殊。
美國的娛樂法律師是一個非常小的精英群體,他們在業內被譽為“dealmaker”,他們是好萊塢產業鏈中真正的交易推動者。作為整個項目的驅動力,他們不僅需要熟悉各種行業慣例和內部規則,還需要有豐富的談判經驗。
在電影投融資的初期,他們有助於劃分資本利益,降低融資風險,電影融資的具體工作包括股權或債務融資、相關影片完成擔保、版權購買、劇本開發等。影片准備完成後,在與編劇、導演制片人、演員簽訂合同的階段,他們幫忙協商報酬、調查風險,最終簽訂了相關的雇傭合同、知識產權許可和轉讓合同。在後期的電影發行中,他們繼續參與到影片發行的利益談判中,並在後期的版權談判中幫助他們解決了可能的版權問題。可以說,他們真正抓住了好萊塢合作的命脈,他們建立的風險防控和股權分配機制,真正推動了好萊塢影視產業的蓬勃發展。
回顧美國好萊塢的發展曆程,我們可以看到,娛樂法的發展始終與娛樂產業的創新息息相關。同時,娛樂業的發展與相關法律的完善息息相關。美國好萊塢已經走過了他的第一個百年,而中國的娛樂業正處於黃金的早期階段。中國影視娛樂產業要實現產業化,不僅需要先進的技術和新穎的原創作品,更需要關注娛樂規律,培養相關的娛樂法律人才。
本文:葉雅冰
參考文獻:
<1> 宋海燕:《娛樂法》,商務印書館,版。
<2> 翻譯組:《十二國著作權法》,清華大學出版社,。
<3> 王國臣:《電視綜藝節目編導》,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
<4> 任思遠:《美國通過,這是流媒體時代音樂版權新保護》,發表於《好奇心研究所》http://www,qdaily,com/articles/57279,html
<5> 數字音樂著作權法律保護新探孟鉑林:《“互聯網+時代”,,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
<6> 趙墨林:《網絡直播的法律規制》,吉林大學碩士論文。
<7> 《加州勞動法》1700章。
<8> UnitedStatesv,MotionPicturePatentsCo,225F,800808(E),D,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