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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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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法學
對法律不了解的人,可能並不了解這條規定修正的重要意義。
以前的規定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無論所犯何罪,都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這條規定,讓很多少年犯罪逃脫了法律的制裁,而那些被毀滅的家庭,沒有任何合法途徑報仇雪恨。
近些年來,發生了許多讓我們恨得咬牙的少年犯罪事件:
2016年6月13日,在一個月黑風高的晚上,普通群眾楊冬玲像往日一樣,走在回家的路上。經過縣政府廣場附近時,一個熊孩子從天而降,一瓶汽油也從天而降。還未等楊冬玲反應過來何事,一個打火機出現了,一個火苗出現了,楊冬玲被燒成了黑炭。
少年被抓不就就被放了出來,因為他還未滿14周歲,無論所犯何事,都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同樣是2016年,來自廣西省岑溪市誠諫鎮石橋村的13歲少年沈某某因與父親吵架後離家出走,由於身上未攜帶錢糧,遂於當日潛入同村進行盜竊,很不幸,該戶僅有三姐弟在家。三姐弟年齡尚幼,最大的年僅8歲,最小的年僅4歲,他們大哭大鬧,沈某擔心事情敗露,遂將姐弟三人殺害。
背負三條人命,這個少年,依然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2019年,一個年僅14歲男孩,對一個10歲的女孩說“我需要你的幫助,請跟我來”等誘騙言論,將一個參加完培訓班獨自回家的10歲女孩騙到家中。
進了家門後,男孩對女孩進行強行摟抱,並想和女孩發生實質性的性關系。
女孩強烈反抗,男孩遂對女孩進行猛烈毆打,並將女孩摁倒在地,用地掐脖子。
在女孩已經完全喪失抵抗力情況下,男孩用刀連刺了王某七刀,因為他要殺人滅口。
作案後,男孩將女孩遺棄在小區內的灌木叢中。
手段不可謂不殘忍,思想不可謂不邪惡。
對於這些問題少年,我們到底是要嚴厲打擊,還是要以挽救感化為主呢?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王志祥教授強調:“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我國的法律應該對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制度進行完善。”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吳宗憲教授則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不利後果是擴大犯罪圈,加大監獄的運行壓力和社會穩定壓力,還會嚴重損害國家文明進步的形象。
“如果有其他措施可以采用,就不能用刑罰手段。”吳宗憲補充道。
鄙人認為,如果是處於人道主義對犯罪少年以感化、教育為主,請問,對那些受害的孩子,人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