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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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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普法
青海省司法廳
騷擾或毆打正在駕駛的公共交通駕駛員,這行為可千萬使不得,不管有沒有發生嚴重後果,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情回顧
高高興興出門遊玩的鄭某,乘坐旅遊大巴返回目的地路橋區蓬街鎮某車站。為方便回家,鄭某提出臨時靠邊下車的要求,沒有得到駕駛員馮某的允許,為此兩人發生了口角。鄭某一時沖動上前去拉拽馮某右肩膀上的衣服,導致馮某身體嚴重側傾,無法正常控制駕駛方向,車上乘客趕忙將鄭某拉開,馮某緊急刹車將大巴停在路邊後報警。
駕駛員身體側傾直接影響車輛駕駛安全,好在當時車速較慢,馮某及時刹車,所幸沒有造成事故和人員受傷。“我當時也是很生氣,就拉了駕駛員一下,現在太後悔了……”鄭某對此懊悔不已。
近日,路橋區人民檢察院以妨害安全駕駛罪對鄭某提起公訴。鄭某被路橋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這也是路橋區首例以妨害安全駕駛罪被判刑的案件。
妨害安全駕駛罪
毆打駕駛員、搶奪行駛車輛方向盤,不僅威脅駕乘人員安全,還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極易造成群體傷亡。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此種行為在刑事處罰上新增妨害安全駕駛罪這一獨立罪名。對於此類犯罪行為的定義更明確,量刑起點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就有可能入刑!
以案說法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於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溫馨提醒:妨害安全駕駛罪已入刑,切勿觸碰法律的底線。尊重公交駕駛員,共創文明和諧的乘車環境。
來源:台州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