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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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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頭條
北京雲風暴科技有限公司
曹某某,男,初中文化,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站站長。
2020年5月至7月間,曹某某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幫助他人在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站www.xxx.com中添加涉嫌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鏈接,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22000元。
2020年7月22日,曹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分局科技園區派出所民警抓獲。
證人陳某證言證明:
我是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總監。
2020年5月,我們公司的網站(www.xxx.com)被黑客惡意入侵攻擊了。我沒在意就交給公司負責網站的曹某某處理了。因為沒有經濟損失,期間我沒再理會這件事。
2010年,曹某某入職我公司,一直工作至今。他目前是公司網站站長,負責網站維護的全面工作。我們公司僅允許他在正常維護的前提下修改服務器數據,但是明令禁止任何在服務器加暗鏈的行為。
曹某某供述證明:
我是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
2019年底左右,一個陌生人加我QQ好友,讓我幫他做外鏈,酬勞是每周2000元。
2020年5月份,對方通過QQ給我傳了一個遠程控制的受控制端軟件,我將這個遠程控制軟件下載後用公司電腦輸入賬號、密碼登陸服務器後台,對方通過軟件遠程控制我的電腦。操作完成後,對方給我銀行卡轉了2000元。對方按照約定每周給我銀行卡轉2000元作為報酬。
做了外鏈之後,我公司網站能夠正常登陸訪問。我想反正沒什麼影響,就又給對方做了暗鏈。
具體流程是:先用公司電腦登陸服務器,然後將對方提供給我的文檔複制到服務器根目錄裏,這個文檔包含了暗鏈的信息,把文本放到服務器後把暗鏈加入服務器,大概五分鐘就可以了,然後我再將文檔刪除。
對方總共給我轉了11筆錢,我總共獲利22000元。對方都是通過銀行卡轉賬的方式給我的。對方使用過幾張銀行卡,基本上都是不同的人。我始終使用尾號8098的興業銀行儲蓄卡,開戶人是我本人。
法院裁決:
曹某某違法國家規定,幫助他人采用其他技術手段,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予處罰。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曹某某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關於曹某某當庭的辯解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曹某某在偵查以及審查起訴階段的歷次口供均穩定供述了其幫助他人在自己公司網站添加非法鏈接的方式、內容以及獲利等情況,且與遠程勘驗、轉賬記錄等客觀證據相吻合,故對曹某某的當庭辯解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鑒於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故法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曹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曹某某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繼續追繳曹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二千元予以沒收。
二審:駁回上訴人曹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