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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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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師李曉娟15:39律師
雙方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另一方較大數額財物,分手後請求另一方返還贈與財物的,法院應予支持。
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並予以解決。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利益,考慮財產產權登記情況為主,結合雙方實際出資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基於以前的有關戀愛產生糾紛的判例,具體可以總結以下規則:
1、戀愛期間一方出資為對方購車並辦過戶,構成贈與。
戀愛期間一方出資為對方購買車輛,並辦理登記且交付使用應構成贈與,在沒有證據證明雙方有變動車輛所有權合意情況下,對方將車輛交回行為不構成所有權轉移。車輛還是歸被贈與方所有。
2、戀愛同居期間共同購買房屋,戀愛終止時分割原則
共有性質不明時,共有關系形成於《物權法》生效前(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推定為共同共有,之後應推定為按份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除外。
3、相約殉情自殺中,未遂者應承擔行為牽連補償責任
相約殉情自殺中,一方死亡,被認定為自殺,自殺未遂者雖無過錯,亦因行為牽連而應補償對方近親屬經濟損失。
4、戀人性行為導致一方傷殘,非侵權,但應適當補償
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自願發生性行為,導致女方傷殘,男方行為雖不構成侵權,但應依公平原則給予女方適當補償。
5、機動車登記車主並非當然即為物權法上車輛所有人
機動車登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公示公信力,登記車主並非物權法上車輛所有人,如主張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由其實際出資,則權屬應歸屬實際出資人。
6、女友宮外孕致殘,男方無過錯,亦應公平分擔損失
男女戀愛同居期間發生性行為,導致女方宮外孕致殘的,男方對損害後果發生雖無主觀上過錯,亦應依公平原則分擔女方損失。
7、戀愛中贈與房產,屬附條件贈與,分手應酌情返還
戀愛過程中一方向另一方贈與財產價值較高,雖雙方無書面婚約,但亦應視為以能否共同生活為條件的附條件贈與,在雙方分手時,應酌情返還。
8、為結婚實施絕育手術,損害賠償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當事人一方為結婚目的實施絕育手術,在對方不同意結婚情況下,可基於公平原則,由對方對受損害方適當補償。
9、婚介所審核不嚴違約,但與受害人死亡無因果關系
婚介所審核征婚登記信息存在瑕疵,但該違約行為與受害人死亡無因果關系的,對受害人人身損害後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0. 女方因非正常懷孕及終止妊娠,男方應予適當補償>
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發生性行為,女方因非正常懷孕及為終止妊娠造成肉體上痛苦和經濟上損失,男方應給予適當補償。
11、因戀愛而裝修對方房屋,分手後對方應返還裝修款
出於婚後使用一方房屋動機而進行裝修形成附合情形的添附,在戀愛關系終止後,接受添附一方應返還相應裝修出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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