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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和宮的管理經費從何而來?從史料入手,分析雍和宮地租回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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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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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清代最重要的皇家寺廟,雍和宮有著嚴格的管理制度和嚴密的運行體制。作為雍和宮的主要經費來源,香燈地租向來是大清統治者重視的問題。然而盡管雍和宮擁有大片的土地,在清代各皇家寺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可是在種種原因驅使下,雍和宮地租從乾隆朝開始便大幅減少。

為了完成雍和宮香燈地租的征收,負責管理雍和宮的內務府設立了一系列制度,以期保障地租的足額征收,盡可能滿足雍和宮的支出。可是,由於種種原因,即便最高統治者充分關注,地租仍舊很難足額收取。

雍和宮占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土地面積也十分廣闊。其香燈地畝分布在近畿的榮城、霸州、良鄉、密雲、順義等29個州縣,這些地區收取的地租專門供雍和宮采買香火供品、開辦道場、發放辦事人員以及誦經喇嘛錢糧等款項。

和其他皇家寺院一樣,雍和宮歸內務府管理日常事務,至於香燈地畝,則有內務府與理藩院共同購買。買來的地畝交給所在州縣,州縣征召佃戶耕種,征收地租則由州縣和三旗銀兩莊頭處一同辦理。所征收到的地租交給內務府廣儲司存儲,雍和宮事務處每月定時向廣儲司申領銷算。

乾隆九年,雍和宮設立廟宇,“蒙古王公台吉等遞過布施銀三萬兩,並陸續大內賞賜出銀二萬餘兩,均經奏准置買香燈地畝取租,以作雍和宮永遠香燈之費”。這次的資金,雍和宮最初購買地畝的資金來源。從那之後,地租收入有所增加,內務府又用餘下來的銀子繼續買地,征收地租,如此循環往複。

乾隆十年至二十六年,理藩院閬中永保等人領取內廷布施銀及十年至十五年所征收的地租共計75015兩,用這筆銀子在昌平等地購買了510頃田畝,按照當時預計,每年將征收地租10175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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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乾隆朝開始到光緒時期,預計征收到的地租上下稍微有些浮動,但都在一萬到八千兩之間,差額並不大。嘉慶時期每年預計征收8632兩4厘6毫銀子、1210串397文大制錢,道光時期每年應征收地租8578兩6分7厘4毫銀子,1240串148文大制錢,這個標准一直保持到了光緒三十三年。

這筆款項對於雍和宮來說非常重要,是主要的收入來源,雍和宮事務處每月都要向廣儲司申領銀子,以采買香火供品、發放錢糧給辦事人員以及喇嘛等,還有一些其他的費用支出。這筆費用的主要來源就是地租。

根據乾隆是十八年二月至十二月的文檔記載,事務處總共支出銀子6090兩。這次的記錄中沒有正月的數據,因此可知全年的支出總額必定大於6090兩。當年應收取的地租是一萬兩,如果能夠全額征收到,那麼這筆地租不僅可以滿足事務處當年的開支,還會有一部分結餘。

嘉慶十一年二月至八月,雍和宮事務處領取銀子3313兩。這一年的其餘月份沒有記載,但是據此數據推算,全年的費用支出應該在六七千兩左右。嘉慶時期預計征收8632兩4厘6毫銀子、1210串397文大制錢,這筆地租如果全額征收,也足夠滿足事務處的開支所用。

可見,雍和宮的日常開支就是主要來源於香火地租,而且從預估的費用來看,如果每年都能全額收取到地租,這筆費用是足夠支撐雍和宮全年的經費開支的。可是在實際執行當中,地租的收取卻受到了各種阻礙,狀況並不樂觀。

香火地租的收取關系到雍和宮日常活動的進行,而這些土地又散布在各州縣,管理起來難度相當大。為了方便收取地租,內務府設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以期足額收取。雍和宮購買香燈地畝之後,“交與內務府所屬管理三旗銀兩莊頭處,會同各該地方官查明,指交催租,租銀交納內庫,以備香燈之用。各州縣理宜實力催征,按年起解全完,不便任聽佃民拖欠”。

具體的征收辦法由雍和宮事務王大臣上奏,得到乾隆帝允准。地畝“交與內務府管理三旗銀兩莊頭處,於催糧官催取之便,會同地方官查明地畝租銀數目,取具印結,即將租銀交地方官照依秤征收,解交廣儲司銀庫,以備香燈之用。每遇征催,由管理銀兩莊頭處移咨戶部,轉行直督,飭令各該州縣征收交納”。征收完成之後,當年所征得的地租與往年所欠下的地租銀錢一並交給廣儲司銀庫儲存,並將征收地租銀兩的清單交給雍和宮事務處備案。雍和宮每月按照需求定時申領,再根據實際消費銷算。

盡管內務府有如此完善的一整套征收、使用地租的程序,但是仍然不能保證足額收到地租。根據數據統計,歷年非但不能征收到足額的地租,還逐年拖欠。往年所欠下的地租不斷積壓,最終形成巨大的金額,這使得征收的難度更大,內務府、直隸總督因此困擾不已。比如乾隆十五年至三十年間,各州縣所拖欠的地租總共是17542兩,到了乾隆三十一年,僅此一年竟然拖欠了8435兩。拖欠地租之嚴重程度可以想見。

根據史料記載的數據統計,香燈地租每年都沒能足額征收到。拖欠的地租日積月累,到嘉慶二十年竟然還在征收乾隆三十五年的欠款。地方州縣的征討任務因此繁重。這一問題到同治、光緒時期更加嚴重。比如同治八年,當年應征收8578兩6分7厘4毫銀子,1240串148文大制錢,然而實際上僅征收到4656兩銀子、1026串560文大制錢。

道光初年到同治七年,各州縣拖欠的地租總共89565兩8錢3分2厘2毫、大制錢10808串668文,而當年實際征收到的只有570兩9錢9厘2毫、大制錢238串106文,這筆錢與拖欠的將近9萬兩的銀子比較起來,簡直是九牛一毛。

到了光緒三十二年,征收到上年地租6093兩5錢2分5毫、大制錢811串607文。從道光元年到光緒三十一年,拖欠的地租銀總共218276兩7錢9分2厘1毫、大制錢26155串883文,征收到的僅為150兩8錢1分5厘1毫、大制錢3串379文。

征收地租日益艱難,拖欠情況日益嚴重,內務府不得不上報艱難情形,所征得的款項難以支撐雍和宮的日常開銷。道光三十一年,內務府總管綿愉等人上奏,地租銀兩“本處每年各項銀錢核計進費,本屬有盈無絀。第因歷年所征均有拖欠,間有用項不敷之年…………雖經歷次嚴催,而該地方置若罔聞,迄今未據征解。若不勒限催追,年複一年,積欠愈多,何所底止,更恐用度不敷,無法設措”,從這段言辭中,可以看出內務府對這項工作十分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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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年來拖欠地租的原因來看,之所以不能完成足額征收,大多是因為自然災害或者官虧民欠等原因。雍和宮香燈地畝分布在各州縣,大多是容易遭到自然災害的地區,比如永定河常常洪水泛濫,土地鹽堿化嚴重,出現板結的情況,難以耕種,因此不能交租。

這種情況下,內務府按照原有定例,要求地方官從司庫存公銀兩內撥補,如此保證應征收的地租總額不受影響。比如乾隆二十四年永定河受洪水災害,當地香燈地畝24頃24畝被淹沒,本應上交204兩9錢7分7厘地租,當地總督請求免征。這一請求一經提出,便遭到了拒絕。內務府要求足額繳納,不得影響雍和宮日常開支。

可見,即便是遇到自然災害,雍和宮地租也可以保證祭祀銀兩的費用不受影響,即從直隸布政使司得到地租補償。等到自然災害過去,各州縣恢複生產,地方官還需要繼續收租。然而若是受災嚴重,以致長期無法收租的,負責該區域的州縣官員就要上報布政使、直隸總督,再由直隸總督上奏最高統治者,申請免租,並且另找地方補齊。

雖然由此制度,但是要找到相同面積的地畝進行補償也並非易事。而且京畿、直隸地區的土地鹽堿問題嚴重,土壤質量差,因此需要找地方撥補的情況非常頻繁。每次找地撥補都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在處理問題階段,拖欠地租仍然繼續。因此,這種辦法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受災地區拖欠地租的問題。

受災地區上報,申請免除地租,是否能夠得到允准也是不能確定。對於那些因遭災而無法耕種的佃戶,內務府會派人詳細查問。期間如果有可疑之處,那麼就會立即駁回免除地租的申請。有時候,內務府甚至並不會派人仔細查問受災情況,了解佃戶所說的是否屬實,就直接駁回申請。內務府只關心是否能夠足額收到地租,對於自然災害嚴重程度,他們並不考慮。

除了自然災害意外,各州縣的拖欠也是雍和宮地租減少的主要原因。從資料來看,官虧吏蝕、官員催征不積極、佃戶拖欠等等,這些人為因素影響更大。而內務府主要追討的,也正是這部分影響之下虧錢的地租。然而雖然制定了一系列的追討政策,在實際執行的效果來看,結果並不樂觀。

對於歷年來征收地租常年無法足額的情況,清代的歷任最高統治者非常不滿意,他們常常訓誡負責此項事務的官員。可是即便是皇帝每每施壓,征收地租得到的銀兩依然不足。從乾隆朝到光緒時期,這一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反而日益嚴重。

內務府雖然權力很大,但是雍和宮的征收地租事項並非僅此一個系統管理,而是會同直隸總督兩個系統共同監管。各州縣歷年來拖欠情況嚴重,不管是內務府還是直隸總督都無法管理,雍和宮香燈地租大量拖欠,積重難返。

參考文獻:《清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