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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的世界 優質文選 財富

20萬億的財富該如何科學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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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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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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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創富一代現在還在掌舵自己的企業,在全球經濟不確定性彌漫的情況之下,企業的成長和風險同在。在全球範圍內, 價值鏈會重新分布,地緣政治與經濟發展交織在一起, 讓這個重新分工的不確定性會很大。同時, 國內也在進行經濟發展結構轉型,很多傳統企業面臨轉型升級,哪怕是成長期的創新企業,也面臨諸多風險。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是我們的企業家,如果家企不分,個人財富和企業成長的命運往往交織在一起,企業的風險也會波及個人和家庭。這就對我們的傳承一代所需要的專業的風險管理能力要求非常高。要想能夠在財富不斷積累成長過程中實現保全,並非易事。

創富一代正在慢慢老去,而行業面臨升級。許多企業家希望將企業交給更加具有創新力,更具國際視野的年輕一代。但往往會發現, 下一代不一定希望繼承家業,或者不具備企業管理能力。所以如何做到家業交接,讓創造財富的基礎延續也是不容易的。

代際的傳承,生生不息。家庭會逐漸擴大。如何通過有效的方法去平衡,諸如因婚姻、因子女等問題所帶來的感情和利益分配的矛盾,如何基於個人和家庭的情況,做出通盤合理的規劃,做到既不傷感情,又能把自己的財產合理地保護起來,不用擔心因為婚姻問題、子女行為不當等問題遭受財產損失,就變得越來越緊迫。

在這種種的困難之下,很多的高淨值和普通的家庭都在思考,如何能將財富變成福祉而非問題。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我們放眼全球,會發現在很多的成熟市場中,綜合運用法律和金融工具實現科學傳承已經有非常豐富的案例。上頭條的當然往往都是超級富豪和名門望族。然而傳承並不只是超級富豪才需要操心的事情。只要你有一定的財富積累,而這個積累需要保護,需要傳承給下一代,就都需要面對這個問題。

02. 家族信托概覽

傳承不僅是金錢的問題。如果真的想富過三代,讓家業長青,家族的價值觀等得以有效傳承有時候會比財富的傳承更加重要。在這種情況之下,許多家庭都在思考到底有什麼樣的工具能夠同時完成風險管理、財富交接、價值觀傳承等訴求。在這樣的背景下, 家族信托就登上了舞台。

在講家族信托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什麼是信托。

信托具有悠久的歷史,很多專家認為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548年的古埃及,那時的埃及就已經有了遺囑,通過遺囑去指定自己的妻子繼承財產,並指定她作為孩子的監護人。這種行為被認為是最原始的一種信托行為。

而13世紀在英國誕生的尤斯制,被認為是現代信托制度的起源。

當時的有產者會將自己的土地贈與教會,長此以往教會所掌握的資產就越來越多,這與國王的利益產生了沖突。所以英王亨利三世就頒布了《沒收條例》,它規定凡是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需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如果擅自出讓或贈與,國家有權沒收這塊土地。作為對這個新規定的回應,宗教徒對他們的捐獻行為進行了變通。他們在遺囑中把土地贈與第三者所有。但同時規定教會有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收益權,這就是“尤斯制”。1868年,在英國誕生了第一家辦理信托業務的信托機構:倫敦信托安全保險公司。這家公司推出了第一款保險金信托產品——信托安全保險。因為承載了種種創新的誕生,英國被認為是現代信托制度的發源地。

信托制度萌芽在埃及,成型於歐洲,發展於英國,而達到應用的頂峰則是在美國。在美國社會,信托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中,特別是在財富傳承中。有研究報告稱,大概有70%的高淨值人士的財富是通過信托架構得以有效傳承。

在全球範圍內,信托制度後來發展到了日本,繼而到了中國香港,當然也到了中國內地。

中國信托行業的發展從一開始就跟海外有著許多不同。國外信托行業發展從最初就與傳承財產緊密地聯結在一起,這是事務類信托。而在中國,從1979年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成立到後來很長一段時間,眾多信托公司的發展其實是為了滿足新中國建設和經濟發展的融資需求。所以中國的信托行業從一開始就非常注重發展它的融資功能,而非它的事務性服務功能,信托的“受人之托”功能並沒有被廣泛應用在家族財富傳承等情景中,而是在融資場景中得到了大量應用。

這就是為什麼到了今天,在中國談起信托,很多朋友第一反應就是問回報率是多少,幾年期。這是因為大家常將信托作為一個金融產品來看待。例如一個房地產項目、基建項目或者一個企業,它需要去融資,就讓信托公司以項目資產或者企業股權為底層投資標的去發行一個投資產品, 向投資人(可以是個人投資者, 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募資。這個投資產品就是大家所熟悉的中國版的作為金融產品的信托。

實際上,作為金融投資產品的“信托”只是信托制度在融資中的一種應用體現 ——信托公司“受(投資)人之托, 代人理財(投資於信托產品的底層標的中)”。

所以,信托本身是一種制度安排,這個制度安排可以實現物權轉移,是一種“代持”行為——簡化來講,就是可以將屬於自己的東西的所有權轉移給別人,讓別人去打理。在這個過程中可以轉移土地、金錢等資產的所有權。而受托人打理這些被轉移過來的資產, 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去做的, 委托人的意志體現在信托合同中, 有法律保障。這種制度安排可以應用在很多場景中, 財富傳承是其中之一。

一個典型的信托架構至少包括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很多架構中還會存在“監察人”角色,監察人的具體角色是由信托合約規定的,例如可以是“委托人如果要修改信托架構, 需要有監察人的同意”。

設立一個信托架構,根據情景的不同,可以非常複雜,可能會需要財務顧問、投資管理公司、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的服務。這些參與方跟受托人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受托人可以委托他們去解決設立信托架構以及履行信托義務過程中遇到的專業問題。

03. 成立家族信托是怎樣的過程?

其實信托與投資是有交集的。

我們希望自己的財富能夠傳承,這就需要財富能夠實現保值增值,一直到後代都還有非常強的購買力。另外,這些所謂的購買力的具體實現就是我們的後代、配偶、父母他們的生活。

所以成立信托的過程實際上是理解委托人的訴求,也就是剛才談到的要傳承的這些家庭的各種需求的一個過程,包括到底要傳承什麼,是否有一些個性化的問題,比如說是否有非婚生的子女、是否希望隔代的遺贈;比如說給後代的財富是否希望指定用途,例如支持其接受教育或是支持其創業,或是支持慈善等;是否有稅務規劃的要求;自己的企業將來是否會上市;自己的家庭成員是否因為有移民的打算從而帶來一些稅務方面的影響。

只有把委托人的情況理解清楚了,才能夠合理設立一個信托架構,去實現委托人的訴求。比如為年幼的受益人設置保護條款、 設置受益人獲得財產的前提條件等等。之前提到傳承不僅可以傳承財富,同時可以傳承精神,這如何實現呢?就是通過這些條款,約定好受益人在何種條件下可以獲得分配,來引導受益人的行為。實際業務中, 我們遇到過委托人曾在信托合約中規定子女得到部分信托分配的前提是達到一定的看望父母的次數。

所以設立信托的這個過程,大家可以形象地理解成為是專業人士、一家專業機構和一個家庭坐在一起,梳理自己的生活,然後利用不同的法律和規則的可能性,去實現這個家庭的傳承訴求。這些訴求可以包括風險的隔離,也可以包括用物質去刺激一些良好行為的發生,也可以包括自己一些願望的實現,比如說慈善、支持子女的教育或者創業等。所以家族信托本身是把金融和法律工具應用到了家庭生活和傳承這個情景中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

如果把信托比作一個保險箱,它雖然起到保護和隔離的作用,但是進入信托的資產並不會因為設立了家族信托就自動實現保值增值。所以,信托架構內的資產還是需要專業的投資管理。誰去做這個投資管理?有以下幾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委托人可以規定由自己來作為投資人進行信托資產的打理。但這種模式並不推薦,因為它背離了信托的初衷——通過所有權轉移來實現財產保護。在這種模式中, 委托人對於信托資產有極大的影響力, 並沒有真正實現所有權的轉移,隔離作用十分薄弱, 一旦遭遇債務糾紛等問題,這個信托是很容易被挑戰的,所以我們不推薦。

第二種模式:可以由委托人挑選一個獨立的財富管理的投資顧問。可以是一家專業投資機構, 由專業人士來幫助打理信托資產,給信托資產的投資提供配置建議。

第三種模式:專業的事,找專業的人。可以是讓受托人來管理,例如信托公司。這種情況下,投資管理的效果就取決於受托人的投資能力了。

因為信托的設立往往涉及代代相傳,所以對於信托資產良好地打理就變得非常關鍵。

首先,要確保在很多年之後,當受益人需要得到分配時,資產還在,最好還增值了,這樣才能夠實現傳承的目的。

此外,信托與生活實際上是密不可分的。信托資產的分配往往是用來支持受益人生活上的很多需求——例如上大學、結婚、置業、創業、公益等等,這些需求的發生有時間性,對於金額有要求,有些兌付需要剛性滿足,這些特點就需要信托資產的配置在流動性、風險、收益水平上都有相應的安排,這對於投資顧問是一個非常高的要求。

作者 | 張越

來源 | 家族企業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