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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電商“豆豆糧票平台”App相關運營公司因涉嫌傳銷被罰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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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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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財經融媒體

不久前,中新觀察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注意到,廣州茶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因“傳銷(直銷)違法行為,傳銷(直銷)違法行為”被廣州市白雲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罰70萬元。

據行政處罰內容顯示,我局根據群眾舉報,於2019年9月25日對當事人涉嫌傳銷經營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2018年7月1日起正式運營上線 “豆豆糧票平台”app,該app是當事人自行開發具有商品瀏覽、平台導流、人員身份標記、資金發放等功能的綜合性平台,通過在該平台展示與其簽訂協議的京東、拼多多、淘寶三家網購平台的相關商品,導流該app注冊會員至京東、拼多多、淘寶等網購平台購物,從而獲得上述網購平台提供的交易推廣傭金,並通過該app系統設定相關規則,計算和給付成功購物的注冊會員及其上級一定比例的獎勵金,具體如下:

1、確定上下層級關系:

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導師會員。普通會員自行注冊,向他人展示專屬二維碼,邀請他人下載app並注冊,被邀請人員自動標記為邀請人下線。當下線會員獲得獎勵金,上線可按照比例獲得獎勵金,獎勵層級為1層。導師會員須認購當事人指定商品(售價399元/套),可獲得比例更高的獎勵金,獎金層級無限制。會員將自動生成的專屬二維碼推廣展示吸引他人關注,其他人員通過會員發送的二維碼注冊“豆豆糧票平台”,成為當事人的會員,新的會員再將自動生成的二維碼發送推廣,以此類推,重複上述流程不斷產生新的會員。通過上述方式,當事人發展形成了上下線多層次關系會員網絡。

至2019年9月25日止,當事人共發展了會員人數6447人,其中:導師會員63人、導師下線會員246人、無導師上線普通會員6138人。

2、依據會員的層級關系和會員級別分配獎勵金獎勵金來源協議網購平台根據產品銷量提供的推廣傭金,當事人按照商品種類在“豆豆糧票平台”app上設定並直接顯示商品購物獎勵金,會員通過“豆豆糧票平台”app導流至上述網購平台成功購物,經過購物交易審核期後,“豆豆糧票商城”app通過系統自動計算和給付成功購物的注冊會員及其上級一定比例的獎勵金至其app賬戶內,超過1元可提現。

普通會員自購商品可獲得獎勵,其發展的下線會員獲得獎勵金時,該會員可額外獲得獎金金額20%的獎金,層級為1層;導師會員自購商品可獲得高出普通會員獎勵金60%的獎金,其直接發展的下線會員獲得獎勵金時,導師會員可額外獲得該獎勵金金額60%的額外獎金,下線會員再發展下下線會員並獲得獎勵金時,導師會員仍可額外獲得獎金金額40%的獎金,獎勵層級無限制。

如當事人的導師會員馮清韻發展李良燕、梁海芬為下線,梁海芬再發展殷梅蓮為下線,導師會員曾家樂發展吳麗姬、鄢斌斌為下線,上述人員均可以再次發展他人成為下線並依規定獲得相應獎勵。

3、會員獲得獎勵的具體流程

每個下線人員加入時,計算機系統都會自動計算、判定和記錄上下線層級關系、會員級別,加入人員成功購物並通過審核期,系統自動計算加入人員及其上線人員獲得的獎勵金,在app的“用戶界面”中顯現,使用手機號及密碼登錄,即可查閱。當事人接會員提現申請並審核後通過app平台轉賬至申請會員的微信賬戶,同時系統內記錄的獎勵金清零。

因當事人無法提供全部收支憑證,其提供的銀行流水對賬單、轉賬記錄、交易記錄、會員資料信息不完整,且平台方給付推廣傭金為整體給付,存在結算周期,且網購商品也有退貨退款等因素,當事人因導師會員及下線普通會員購物所得利潤無法與其餘普通會員所得利潤准確剝離,故其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豆豆糧票平台”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證書號:軟著登字第2688004號)證明了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當事人提供的“豆豆糧票情況說明”、豆豆糧票模式示意圖,證實當事人經營模式、獎勵比例等情況;

證據三:現場筆錄和檢查現場拍攝的照片,證明了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的情況;

證據四:京東、拼多多、淘寶平台與當事人簽訂的推廣協議書、部分匯款及當事人提現記錄流水、當事人基本戶轉賬記錄流水,證實當事人收款情況;

證據五:豆豆糧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25日導師商品推薦提成明細、商品銷售明細、用戶提現明細,證實當事人運營情況;

證據六:63名導師會員認購399元指定產品發貨記錄、快遞信息圖、證實當事人要求他人認購產品,獲得導師會員資格的事實;

證據七:當事人提供的“廣州萬喜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出貨單”,證明當事人指定的399元產品的進貨情況;

證據八: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7月29日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徐善滿、運營總監劉旭文、財務相關人員江康林、導師會員馮清韻、下線會員李良燕、梁海芬、殷梅蓮、導師會員曾家樂、下線會員吳麗姬、鄢斌斌的詢問筆錄、提獎截圖、提現截圖,證明了當事人要求被發展人員購買399元套裝產品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形成了上下線關系,牟取非法利益的事實;

2020年9月8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上述違法事實、擬作出處罰的依據和理由、處罰幅度,以及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要求加入人員認購指定產品,且用更高比例傭金鼓勵會員發展他人繼續加入,以此形成上下線多層次關系的網絡,獲得網購平台推廣傭金的模式,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產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以認購產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的“入門費”類型傳銷行為;其導師會員發展下線會員無限制,導師會員根據下線會員所獲相應獎勵金無層級限制,下線人數越多、交易金額越多其所獲獎勵金越多的模式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謀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的“團隊計酬”類型的傳銷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70萬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據天眼查APP顯示,廣州茶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12月3日,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徐善滿擔任法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該公司劉旭文持股60%,馮先力持股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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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中新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