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的世界 優質文選 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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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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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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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要點解讀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1、罪名問題: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可分解為拐賣婦女罪與拐賣兒童罪。同時實施上述幾種拐賣行為的,或者既拐賣婦女又拐賣兒童的,只構成一個完整的罪名,不實行數罪並罰。
2、行為主體是已滿16周歲的人。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拐賣婦女、兒童的,不成立犯罪。
3、行為對象:婦女和兒童。
(1)不包括已滿14周歲的男子。
(2)將親生子女當做商品出賣,構成本罪;將撿到的兒童當做商品出賣,也構成本罪。
4、行為方式: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
5、主觀上是故意。本罪必須具有出賣的目的。
6、著手與既遂
(1)著手:開始實施拐賣的行為就是著手。
(2)既遂:實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不要求有出賣行為,更不要求實現了出賣目的。因此,本罪的既遂就是“拐到手”,而非“賣出去”。
注意例外:出賣妻子、子女或撿到的兒童,由於不存在“拐到手”的問題,所以以出賣掉為既遂標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才產生出賣意圖而出賣的,也以出賣掉為既遂標准。
7、罪數問題。
(1)拐賣婦女罪與詐騙罪。
“放鴿子”構成詐騙罪。
例如:甲與妻子乙通謀,將乙“賣給”丙,獲得錢財後,兩人便逃離。注意:此時收買人構成不能犯,無罪,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罪未遂。
(2)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以勒索第三人財物為目的,實力控制婦女、兒童,構成綁架罪。
8、以不同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
(1)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構成拐賣兒童罪;
(2)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構成綁架罪;
(3)不以出賣為目的,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使其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構成拐騙兒童罪。
真題參考:
甲欲綁架女大學生乙賣往外地,乙強烈反抗,甲將乙打成重傷,並多次對乙實施強制猥褻行為。甲尚未將乙賣出便被公安人員抓獲。關於甲行為的定性和處罰,下列判斷錯誤的是哪些(ABD)
A:構成綁架罪、故意傷害罪與強制猥褻婦女罪,實行並罰;
B:構成拐賣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實行並罰;
C:構成拐賣婦女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實行並罰;
D:構成拐賣婦女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實行並罰,但由於尚未出賣,對拐賣婦女罪應適用未遂犯的規定。
對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你怎麼看,歡迎留言討論。
注:本文參考柏浪濤老師、羅翔老師刑法書籍和講義整理,圖文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作者/來源:強子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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