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收藏本站

電腦請使用 Ctrl + D 加入最愛
手機請使用 收藏
關閉

小編的世界 優質文選 汽車

漳州這位汽車教練竟親自醉駕,你這是自砸飯碗!|一線微觀


字體大小:
2021年5月22日 -
:     
 

法制視界

陝西法制網第一資訊官方帳號

一個有點兒意思的交警

“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相信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

對於有教練資格的人來說

更是爛熟於心

可下面這位“教練員”

竟開著教練車醉駕

2021年5月9日5時許,東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接到警情,稱在西銅公路佳興賓館路段發生一起教練車追尾摩托車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後立即到現場進行勘察,並在東山縣醫院查獲肇事司機張某喜,經鑒定,教練車駕駛員張某喜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9.64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經查,教練車駕駛員張某喜系東山某駕校教練,5月9日淩晨於醉酒狀態駕駛閩EC862學號小型轎車,沿562縣道由西向東行駛,途經肇事路段,追尾碰撞其前方同向行駛的林某駕駛的陝H9063F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造成張某喜、林某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車損的交通事故。

法律鏈接: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張某喜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教練車屬於營運車輛,司機將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十年內不得重考駕駛證。以後就算取得駕照,也不能再駕駛營運機動車,終身禁止從事駕駛教練行業。

酒駕、醉駕引發的事故

無一不是“血”的教訓

當你放下酒杯拿起車鑰匙的一刻

結局就已經注定

平安出行始於心

拒絕酒駕踐於行

不要讓一次酒駕改變你的生活

牛分享

牛在看

作者/來源:漳州交警

聲明:版權歸原創所有,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