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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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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覽古今
上世紀九十年代,有學者提出租佃制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租佃制指獨立經營者,向別人交納剩餘產品或勞務,這種交納是基於土地所有權、人身權利、政治特權和宗教特權等等。
租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的觀點,並根據租佃關系成立的基礎,進一步將租佃區分為依附性租佃和契約型租佃,前者以政治、法律、宗教上的人身依附為基礎,後者以商品交換性質的自由經濟契約為基礎。
狹義的租佃僅指契約型租佃,廣義的租佃則還包括依附性租佃。但是,對於傳統中國不存在自由租佃制的觀點,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一個從依附性租佃制,到契約租佃制的演進過程,這一過程是唐宋時期社會變革的一部分。隨著中唐以後均田制的瓦解和兩稅法的實施,土地制度發生重大變革,土地買賣的限制越來越少,土地自由私有制確立。
宋元時期,土地所有權流轉頻率增加,無地農戶取得國家編戶齊民的地位,並逐步取得遷徙和退佃自由,租佃關系中的依附性、隸屬性逐步減弱,超經濟強制因素逐步被排除,契約租佃制越來越成熟,在經濟構成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
另一方面,宋元以後依附性租佃雖然逐步減少,但直到鴉片戰爭前仍一直存在,沒有被完全取代。除自耕農經濟之外,租佃制是中國古代土地經營的重要方式,但並非所有的租佃關系都是契約關系。
契約租佃關系的本質在於:土地所有者與承佃者之間,基於平等關系和自由意志,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締結租佃契約,雙方之間沒有隸屬、依附關系等超經濟強制因素,從而使其與具有較強人身依附性的、部曲莊園經濟下的隸屬性租佃關系相區分。契約租佃關系的發展程度,是社會政治經濟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
井田制瓦解之後不久的秦漢時期,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的租佃制就已有所發展,但至東漢時期,在經濟結構中占主導地位的部曲莊園制經濟;北魏、隋唐時期,在基於土地國有的授田制下,以部曲莊園經濟為補充,以自耕農經濟為主,同時伴有少量的互佃型租佃關系。
唐宋之際,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重大變革,土地私人所有取代國家授田制,土地可以自由買賣,且佃農逐步取得較為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及遷徙和退佃自由,契約租佃制得到廣泛發展。
根據所有制形式不同,元代的土地可以分為官田和民田。私人所有的是民田,國家所有的是官田。無論民田、官田,都廣泛存在租佃關系,但往往具有不同的特點。
在民田方面,無論南方、北方,都有占地數百上千頃、年收租幾萬石甚至幾十萬石的大土地所有者,也有占地幾十畝、上百畝的自耕農和小土地所有者,更有無地少地的農民,土地占有的不均衡正是租佃關系存在的基礎。
那些不事稼穡卻廣占土地者,就是靠著將土地出租給無地少地農民耕種、收取地租的方式獲取利益。總體來看,南方地窄人稠,土地集中程度較高,自耕農較少,租佃關系更為發達;北方地廣人稀,自耕農較多,有些中小土地所有者以課僮奴課童仆的形式自己經營,當然也有租佃經營的。
官田的種類較多,有用於賞賜宗室、官僚的賜田,用於充當官員俸祿的職田,有撥給學校和寺觀的學田和寺觀田,有用於國家組織的軍屯、民屯的屯田,以及沒有專門用途的普通官田。
另外,原本為私田的絕戶和逃戶田產,收歸官府之後也成為官田。元代的各種官田也大多采用租佃方式經營,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契約關系屬性,但與普通民田的租佃契約關系又有很大不同:職田和普通官田名義上是招募無地少地農民佃種,但實踐中往往包含著明顯的強制因素,農民往往並無退佃自由,職田的情況更為嚴重。
學田、寺觀田以及官府收繳的戶絕田、逃戶田,一般采用租佃制經營,而且契約租佃的成分可能更突出一些,佃農享有較大的租佃自由。至於軍屯和民屯,在國家與屯田軍民之間都不是相對自由、平等的契約關系,完全是行政隸屬性租佃關系。
總體來看,無論民田還是普通官田,以及賜田、職田、戶絕田、逃戶田、學田、寺觀田等,大都采用租佃經營模式。其中,民田租佃仍然是契約租佃的主要領域,至於普通官田以及其他專用官田,雖然也有契約租佃的因素,但受到其他非經濟因素的影響,往往不具有契約租佃中平等協商、自由締約的特征,帶有一定的隸屬性租佃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