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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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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狼群講歷史
秦始皇得不到客觀公正評價,除了偏見和詆毀外,是因為後世搞不清李斯定法與商鞅變法、二世更法的關系。
商鞅變法對秦國法制建設影響最大,確立了秦國法制建設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奠定了中國封建社會法制建設的基礎。鼓勵農戰、無功不授祿和輕罪重罰、以法治世,是其突出特點。
秦始皇奮六世之餘烈統一天下後,著眼於形勢的巨大變化,為鞏固政權,維護大一統體制,安定廣土眾民,責成李斯對秦法進行完善修訂,統一全國法律,強化法律執行。因此,李斯定法與商鞅變法會有諸多不同之處。
由於史料的缺乏,我們還無法知道李斯定法與商鞅變法的承繼變革關系,但可以肯定的是,秦始皇時期廢除了商鞅之法的一些嚴酷刑罰。如《重刑令》規定:“軍有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軍命曰國賊。”對“國賊”處以嚴酷刑罰:“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而秦始皇時期對其規定的“戰而北”的刑罰可能已廢除,這從青年將領李信率領20萬秦軍伐楚慘敗而歸,秦王政並未依據《重刑令》對其處罰可以證明。秦王如何處置李信,史書沒有記載,但顯然沒有按《重刑令》規定對李信施行嚴酷的刑罰,因為史書記載李信後來被封為隴西侯。如《徒禁》規定的“丞相受金,左右伏誅”,《狡禁》的“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及族”,在秦始皇時期已不見其法。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曠日持久的統一戰爭已經結束,各國間的爭奪不複存在,以軍功起家的官僚地主已完全控制了政權。加之兵源增多,步兵已取代車兵而成為主要兵種,軍隊中無需再征召奴隸、罪徒服雜役,原來為獎勵徒隸的校、徒、操三級爵位也隨之取消。而為落實軍功爵制和維護地主階級的利益,依附於地主的農民和遊士一般不服徭戍,已成定法,一直在執行。
秦二世繼位後,趙高蠱惑胡亥修改法律,因此,秦二世時的法律已不是秦始皇時的法律。秦二世執政後,對秦始皇時的法律做了部分更改,使更法後的秦法嚴酷而殘忍。胡亥即位後,任趙高為郎中令,宮內外之事皆依其謀劃。趙高因自己“素小賤”,地位卑微,如今雖有二世為靠山,也恐眾臣及諸公子不服,所以鼓動二世誅殺大臣:“上以振威天下,下以除去生平所不可者。”二世也覺得:“大臣不服,官吏尚強”,一幫兄弟還有爭皇位的危險。因此,就決意“誅大臣及諸公子”,以鞏固自己的皇位。趙高與秦二世合謀,網織罪名,大肆殺戮忠臣和胡亥的兄弟姐妹。雖有子嬰勸諫,但二世仍然肆意妄為,“法令誅罰日益刻深”。許多大臣被殺,公子中有十二人被處死在鹹陽街市,十位公主遭受分屍酷刑死在杜縣,家中財物都被抄沒收入官府,互相株連被判罪的人不計其數。
《史記》說,陳勝率900名戍卒在大澤鄉造反,是因為“(會雨)失期,法皆斬”逼迫的,但從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中根本找不出這條法律規定,這批秦簡有關法律的內容很多,且抄寫於秦始皇時期,上起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下迄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
睡虎地墓中的法律文書顯示,應征的役夫如不能如期報到與借故逃避將會懲以杖刑,不是漢朝史家在其開國史中所說的死刑。地方為朝廷征發徭役,如果耽擱,不加征發,應罰兩副軍甲。遲到三至五天,應受斥責;六至十天,罰一盾牌;超過十天罰一軍甲。如役夫誤期六到十天,管理役夫的官員將被罰一個盾牌,如誤十天以上將罰一副盔甲。
或許是秦二世時改法所致,或許是陳勝借機編造法條以惑亂人心反抗大秦,但這都與秦始皇沒關系了。
由此可以看出,李斯定法與商鞅變法、二世更法有很大不同,秦始皇時期的法律比商鞅變法時的法律和二世更法後的法律更完善合理,並體現了寬刑主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