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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婚姻家庭|戀愛期間贈予對方的財物,分手後能否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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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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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律師認為,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在戀愛中給付的財產能否要求對方返還,重點應從如下三個方面把握:

1.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婚約

界定戀愛中給付財物的性質必須首先界定給付的動機,即是否基於婚約、雙方是否有結婚的合意,還是僅僅系戀愛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

在實踐中,法院審查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婚約,主要應依據當地的風俗習慣,比如是否舉行過訂婚儀式、對方是否認可存在結婚的約定或合意、雙方關系是否發展到談婚論嫁的程度、是否購買贈送過訂婚戒指、親友或媒人、介紹人能否證明婚約存在等各方面來進行綜合認定。

2.財物是否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

認定給付的財物是彩禮還是普通的禮物,應考量兩方面。

首先是給付財物的動機:彩禮是為了雙方締結婚姻的目的而給付,是依附於婚約的,贈予禮物則不然。給付彩禮依據的是民間習俗,贈予禮物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其次,具體還應結合財物的價值、特性來認定。如在訂婚儀式上給付的禮金、貴重首飾、“過門禮”,為結婚給付的車輛、房產等價值較大的財物,應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彩禮。

3. 接受財物的不僅是婚約當事人,也可能是其父母或長輩親屬。

若財物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則不論接受人是誰,均應認定為婚約財產,應予返還。如若其接受了贈禮,但該贈禮不是為締結婚姻目的給付的,則不應認定為彩禮,不需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