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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了240元只是小事嗎?西安長安法院高校開放日以案說法提升公眾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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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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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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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西安市長安區法院一直很注重與轄區高校的合作交流,今天的大學生主題開放日活動,我們特意選取了一起發生在大學生身邊的特殊搶劫案件。希望通過本案的審理,進一步淨化大學周邊校園環境,以案釋法增強大學生的法治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審判長任潔如是說。

為深入開展平安創建,增強公眾安全感,11月19日上午,西安市長安區法院舉辦第二場大學生主題開放日活動,對一起搶劫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來自西北大學的100餘名在校大學生以及媒體記者應邀走進長安區法院,觀摩案件庭審。

去年9月一天晚上21時許,被告人郭某、王某夥同劉某、何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在西安培華學院長安校區東圍牆外的人行道上攔住被害人劉某實施搶劫,對方沒有現金,幾人竟強迫對方轉賬人民幣40元;隨後郭某、王某等人又將被害人秦某、張某攔住實施搶劫,仍是強迫二人各轉賬人民幣100元;之後郭王等人又來到西安市長安區常寧大街與神禾二路丁字路口東南角處,欲再次向路過的被害人高某、王某索要錢財,未果後,對王某實施毆打,高某趁機逃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通過暴力、脅迫的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二被告夥同他人基於一個概括性的犯罪故意,在同一地點連續實施搶劫犯罪,應認定為一次犯罪。鑒於二被告到案後能自願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該案進行審理。法庭最終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郭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一個月和有期徒刑四年,並分處罰金5000元。宣判後,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

法官說法:本案中,二被告人均只有20出頭,初中輟學後便一直在外務工,由於缺乏教育監管,加之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妄圖通過搶劫的方式不勞而獲。雖然二人通過實施搶劫行為只獲得了240元,但由於已經觸犯了法律,最終使自己身陷囹圄,令人痛惜。法官在此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公民特別是年輕人一定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切勿因一時貪念鋌而走險觸碰法律紅線,最終得不償失。同時,在校大學生一定要以此案為鑒,在校外特別是夜間出行,一定要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搶劫罪具備劫得他人財物或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

責編:孫鈺穎

主編: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