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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審結環境資源案件6671件,整體呈上升態勢!青島法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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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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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新聞客戶端

半島新聞客戶端官方帳號,本地資訊創作者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敏 通訊員 呂佼 何文婕

  6月3日,第50個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發布《青島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2016-2020)》和典型案例。

5年審結環境資源案件6671件

刑事案件整體呈上升態勢

  據了解,2016年5月30日,青島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集中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市兩級法院逐步形成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和審判機制。五年來,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審結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6671件,包括環境類案件526件,資源類案件6145件。其中,環境類案件中刑事案件219件,民事案件79件,行政案件228件;資源類案件中刑事案件99件,民事案件6044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2件。環境類案件中,大氣汙染責任糾紛案件占環境類民事案件比重較大;資源類案件中,土地資源類案件占比大;汙染環境罪是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的主要類型。2016年以來,青島法院受理的環境資源類案件類型分布具有地域性特點,刑事案件整體呈上升態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和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數量明顯增加。

  青島法院樹立“五大審判理念”、健全各流程工作機制、提升審判規範化水平、積極拓展審判職能、深化環境資源審判效能,持續推動環境資源審判高質量發展。“五大審判理念”即:堅持嚴格司法,按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後果嚴懲思路,加大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堅持人民至上,立足滿足人民群眾需求,注重矛盾的基層化解、就地化解、及時化解,切實維護因環境汙染受到損失的人民利益。堅持恢複性司法理念,通過適用直接修複和替代性修複方式,以增殖放流、補種複綠、勞務代償等方式積極進行生態系統的再修複,提高生態環境恢複效率。堅持統籌兼顧,平衡處理生態環境修複與企業發展的關系,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協同共進。堅持示範引領,公開開庭審理典型案件,通過邀請社會各界代表旁聽庭審、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擴大環境資源審判在全社會的綠色價值觀引領效果。

  青島中院環資庭負責人介紹:“為提升環境資源審判規範化水平,青島中院對立案分案環節的識別標准、案件評議環節的研究程序進行規範,並分別聯合青島市檢察院、青島市財政局等單位出台系列意見,規範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環節的裁判標准、公益訴訟案件勞務代償的適用、環境賠償資金使用環節管理制度。青島法院通過加強與環境資源保護有關單位溝通配合,強化司法宣傳,深化理論調研,積極拓展審判職能,持續提升環境資源審判效能。”

為走私廢物罪犯提供幫助屬於共犯

青島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案例選編選取了青島全市兩級法院2020年至今審理的10個具有典型意義的環境資源案件,涉及汙染環境罪、走私廢物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不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案件、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等領域,比較全面地反映了青島環境資源案件的特點。通過“法官點評”以案說法,提升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環境資源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努力推動青島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新進步。

1、王某某、曲某甲等六人犯非法采礦罪案

——未取得采砂許可證擅自采砂構成非法采礦罪

案情簡介

  王某某拍賣取得某村砂場某砂坑的采砂權,采砂期限至2005年5月,采砂權到期後王某某仍非法采砂。王某某還承包該村兩處蝦池,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兩處蝦池作為砂坑非法采砂,曲某甲為非法采砂的現場負責人,曲某乙負責收取錢款。某國土資源局曾先後向涉案砂坑下達《限期撤離通知》《責令改正通知書》,向王某某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經鑒定,王某某原礦坑及兩處蝦池非法采砂價值共計2048340元。2017年,王某某還安排曲某甲、彭某某、韓某某、孫某某等人與另一名村民簽訂蝦池轉讓合同,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該蝦池中非法采砂,經鑒定,該蝦池非法采砂價值為15424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曲某甲等六人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未取得采砂許可證而擅自采砂,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在共同犯罪中,綜合考慮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參與時間長短等,王某某、曲某甲系主犯,彭某某等四人系從犯。法院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分別判處其他被告人不同期限的刑期及罰金,並判決追繳六被告非法所得。

法官點評

  礦產資源是人們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且多為不可再生資源,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在管理部門的授權與監督下進行。國家對於資源保護的力度不斷加大,廣大人民群眾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的意識也不斷增強,但仍有少數企業和個人的資源保護意識淡薄,在利益驅動下進行破壞資源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非法采砂不僅造成了礦產資源流失,破壞了砂床的完整性與可持續性,而且在非法開采過程中對砂石進行水洗、篩分所產生的尾砂、汙水等會嚴重影響生態環境。本案中,王某某等人不僅無證開采,還對有關部門的多次制止置若罔聞並再次犯罪,造成惡劣影響。法院通過追究王某某等六人的刑事責任,讓其違法行為得到應有的懲罰,有力震懾了非法采砂行為,彰顯了人民法院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司法理念。

2、某工貿公司、張某某犯走私廢物罪案

——與走私廢物罪犯通謀為其提供幫助,屬於走私廢物犯罪共犯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為給某工貿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張某某將某工貿公司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借給某國際貨運公司使用,幫助無進口廢塑料資質的陳某某(已判決)走私進口廢塑料共計273.616噸。2019年9月,張某某自動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工貿公司與走私廢物罪犯通謀,為其提供《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構成走私廢物罪,張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構成走私廢物罪,判決某工貿公司犯走私廢物罪,判處罰金八萬元;張某某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法官點評

  走私進口各類廢物不但侵害國家有關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管理制度,還給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極大危害和風險。自2017年起,我國對進口固體廢物重拳出擊,生態環境部等部門亦於2021年1月發布《關於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本案某工貿公司、張某某雖不是直接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及個人,但通過出借《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對固體廢物入境起到了輔助作用,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的規定,屬於走私廢物犯罪共犯,依法應予懲處。本案通過刑罰嚴厲打擊固體廢物非法入境,有利於強化國家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防治固體廢物汙染,促進固體廢物無害化、資源化利用,有效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

3、崔某某、王某某、孫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

——嚴守耕地紅線,強化耕地保護

案情簡介

  2006年,由王某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高嶺土公司(已注銷)與孫某某擔任主任的某村民委員會(已撤銷)簽訂高嶺土礦聯合開采合同,具體事宜由某高嶺土公司經理崔某某負責。合同簽訂後,某高嶺土公司未經依法批准越界開采高嶺土礦,共造成197.83畝農用地被損壞,其中基本農田36.53畝,其他農用地161.3畝。上述土地已嚴重損壞,無法恢複耕種。審理過程中,三被告人自願繳納了生態環境修複費用117.5萬元用於生態環境修複。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高嶺土公司、某村民委員會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損壞,均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盡管某高嶺土公司已被注銷、某村民委員會已被撤銷,但作為該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綜合三被告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並自願繳納生態環境修複費用等情節,對三被告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兩年不等。

法官點評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要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非糧化”。021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強化對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管理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本案中,三被告人損壞大量農用地,其中還包括永久基本農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並觸犯刑法,依法應予懲處。法院認定三被告人自願主動繳納生態環境修複費用,屬於認罪悔罪的表現,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本案不但發揮了環境資源刑事審判倡導對損害結果進行修複的價值指引功能,也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國家耕地紅線的決心。

4、王某某、劉某某等6人犯汙染環境罪案

——嚴厲打擊隨意排放、存儲、處置危險廢物行為

案情簡介

  劉某某對外謊稱能夠處置含油汙水,並通過本案二名被告人聯系為某能源公司排放含油汙水。2018年5月至6月期間,劉某某夥同本案另二名被告人多次用油罐車將某能源公司產生的含油汙水非法排放至李滄區某海水淡化廠西側北牆外的明渠內,共計排放九車約180噸,劉某某獲利24000餘元。王某某在其公司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在城陽區某公司院內非法設置儲油池、儲油罐,四處承接船舶廢油及工業廢油淨自然沉澱土法提煉原油,先後收購廢油達1193.86噸,造成儲油罐周邊土壤受到石油烴汙染。2018年6月,王某某將約60噸含油汙水交由劉某某處置,劉某某將此汙水也排放至李滄區某海水淡化廠西側北牆外的明渠內。經檢驗,劉某某等人所排放的含油汙水屬危險廢物,該行為造成了地表水水體汙染。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處置危險廢物,後果特別嚴重;劉某某等人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六被告人二年二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官點評

  隨意排放、儲存、處置危險廢物不但可能引起爆炸、燃燒等危險性事件,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還會汙染水體、土壤及大氣,導致生態環境和人民健康的損害。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法院堅持全鏈條、全環節、全流程的對非法排放、處置、經營危險廢物的產業鏈進行審查,深挖犯罪網絡,從源頭上斬斷利益鏈條。本案中,幾名被告人有的負責收集及運輸,有的負責存放及處置,有的負責排放,廢油數量多、汙染範圍大,對當地環境造成惡劣影響。本案通過判處六被告刑罰,對排放、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敲響了警鐘,在深挖、查實並依法懲處危險廢物非法經營產業鏈具有典型意義。

5、某氣體公司訴某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

——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使用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

案情簡介

  某氣體公司主要從事壓縮或液化的氮、氬、氧、二氧化碳等氣體的充裝項目,廠區建有五個氣體儲存罐,經營期間一直存有氣體。2019年7月,某生態環境局對某氣體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氣體充裝項目未經環保審批、驗收已建成投產,遂向其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後經聽證程序,某生態環境局於2020年12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某氣體公司罰款人民幣20萬元。某氣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所列的項目類別是針對建設項目的具體用途而言,其界定標准應當以建設項目落成後的生產體量、運轉機制、加工工藝等影響環境因素為主。雖然某氣體公司的經營範圍主要為氣體充裝,但存儲系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行為,且其經營的氣體被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屬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180項規定的範疇,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某生態環境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作出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法官點評

  環境影響評價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進而提出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將建設項目分為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輕度影響、影響很小三個等級,並對應采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三種環評措施,對於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需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本案中,某氣體公司充裝、存儲的氣體會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某氣體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經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開工建設及投入使用。

6、某工貿公司訴某生態環境局、某區政府環境管理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案

——以私設暗管等方式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應受行政處罰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某生態環境局對某工貿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出具《監測報告》顯示,所排廢水中化學需氧量72mg/L,氨氮0.175mg/L,懸浮物384mg/L,根據《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汙染物綜合排放標准》的規定,未達到排放濃度限值為化學需氧量60mg/L,氨氮10mg/L,懸浮物30mg/L的二級標准。還發現,某工貿公司的汙水通過廠區地下管道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網。某生態環境局於2019年3月對某工貿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對其罰款60萬元。某工貿公司向某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某區政府維持了該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工貿公司未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要求,建設汙水處理設施對汙水預處理並進行管理,而是通過隱蔽的暗管直接將汙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網,且廢水的懸浮物為384mg/L,遠超過《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汙染物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標准,根據《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准》規定,某生態環境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合法合理,應予支持,判決駁回某工貿公司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汙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及維護公眾健康,我國形成了以《水法》《水汙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為內容的水資源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水汙染防治法》規定,禁止以私設暗管等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暗管排汙的危害性,在於其較為隱蔽,不利於環保部門的正常監管,出現危害後果往往不能及時發現。本案中,某工貿公司在未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的情況下,將生產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網,且其廢水懸浮物大大超過規定標准,對水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依法應當接受行政處罰。

7、某檢察院訴宋某、某酒店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非法收售野生動物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案情簡介

  2018年,某酒店先後兩次從宋某處購買穿山甲4只。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該酒店內扣押動物死體1只,經鑒定,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穿山甲。根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和《陸生野生動物基准價值標准目錄》,涉案4只穿山甲價值人民幣16萬元。2019年,宋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另案被判處刑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和某酒店雖然不是直接的獵殺者,但實施了收購、出售穿山甲的行為,為獵殺穿山甲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其違法行為與生態破壞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導致野生動物穿山甲數量減少,加深穿山甲的瀕危程度,破壞了生態資源和環境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判決被告宋某、某酒店賠償涉案穿山甲價值損失16萬元;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點評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穿山甲以白蟻為食,對包括樹木在內的自然環境具有重要保護作用,享有“森林衛士”的美譽,在侵害行為發生時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後於2020年被確定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本案被告從雲南非法收購穿山甲販賣至青島,用於制作菜肴供食用,社會影響較大,行為較為惡劣,對野生動物資源、地區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生態環境平衡造成很大損害,也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風險。法院依法判決二被告賠償損失並在國家級媒體賠禮道歉,能夠敦促被告進一步認識和反省其行為的危害性,對教育警示社會公眾樹立野生動物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防範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8、某檢察院訴方某等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積極適用增殖放流等替代性方式有效修複被破壞的海洋生態環境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27日,方某雇用劉某某、張某某分別駕駛船只從榮成市某碼頭出發,赴某漁區捕撈作業。12月1日,海警執法人員對漁船登臨檢查並將船只扣押。經鑒定:涉案船只使用的網具為雙船有翼單囊拖網,該網具最小網目尺寸為10毫米,小於《農業部漁業漁政局關於同意執行海洋捕撈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標准特許作業相關備案管理規定的函》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該漁船非法捕撈的系鯷魚,價值人民幣29799元;可采取放養許氏平鮋魚苗40餘萬尾的方式替代性修複被破壞的生態環境。2021年1月17日,被告方某、劉某某、張某某到海警局投案。

  審理過程中,方某等三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主動認罪認罰,並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以放養許氏平鮋魚苗40餘萬尾的方式替代修複生態環境。法院依法對方某等三人從輕處罰,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三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點評

  鯷魚是我國黃海渤海海域重要魚種,在生物鏈中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大量補殺未育成的幼魚,不但會導致物種數量減少、生物多樣性遭到破壞,還會對當地海洋生物鏈及生態平衡造成破壞。方某等三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不但觸犯刑律,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促成方某等三人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和解協議,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恢複漁業生態資源,將懲罰犯罪與保護生態有機結合,有力維護了黃海、渤海海域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安全。

9、某文化服務中心訴某化工公司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件審判過程中對持續存在的生態環境損害風險及時予以發現整改

案情簡介

  某文化服務中心是以環保文化宣傳、咨詢和承辦環保活動為業務範圍的民間環保組織,某化工公司是生產農藥及化工中間體、水溶性肥料的企業。2019年某化工公司因對暫時不用或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環保設施及安全分類存放,以及以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汙染物,被環保機關罰款60餘萬元。某文化服務中心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化工公司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生態環境損失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化工公司存在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汙染物、違規存放固體廢物的行為,對環境公益造成了損害,且本案的環境汙染侵害仍在持續,遂要求該公司立即進行整改,後組織某文化服務中心、生態環境行政主管機關共同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確認,最終確認環境汙染侵害已經停止,整改完畢,該案最終調解結案。

法官點評

  大氣、水、固體廢物等汙染具有持續性的特點,一旦造成汙染很難在短時間內恢複。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注意研判汙染行為是否仍然存在、汙染風險是否持續,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防止侵害繼續發生。本案中,被告系化工企業,產生的廢水和化工產品存放不當極易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沒有簡單“一判了之”,而是積極組織各方及時督促被告進行整改,在能夠及時修複的情況下,責令被告采取措施予以修複,並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確保《民法典》的“綠色原則”貫穿落實到審判實際中。

10、某檢察院訴某藝術中心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探索對生態環境領域懲罰性賠償適用勞務代償

案情簡介

  某藝術中心系經營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其在未依法取得收購、出售野生動物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先後購入大王蛇3條、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將部分野生動物做成菜品銷售。案發後,公安機關從某藝術中心查獲大王蛇1條、熊掌1只。經鑒定,大王蛇為孟加拉眼鏡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保護動物名錄》;熊掌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穿山甲於2020年6月被確定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經評估,該藝術中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野生動物損失83000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907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藝術中心違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將其做成菜品銷售,為獵殺野生動物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對生態破壞有直接因果關系,造成野生動物本身及生態價值損失近百萬元,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某藝術中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悔改態度較好,且申請用勞務代償方式承擔部分懲罰性賠償,法院予以准許,判決某藝術中心賠償野生動物損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懲罰性賠償,共計108萬餘元,其中懲罰性賠償99050元中的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承擔,由法院指定協助執行單位某司法局管理和指導,最遲於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

法官點評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是《民法典》新確立的生態環境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具有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對預防同類型損害發生具有十分重要意義。本案被告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野生動物本身及生態價值損失近百萬元,依法可適用懲罰性賠償。本案經被告申請,以提供有益於生態環境保護的勞務承擔部分懲罰性賠償,在依法懲罰和教育被告的同時,還有利於通過其環境公益勞務引導他人共同保護生態環境。案件宣判後,某藝術中心在勞務代償協執單位的組織下參與了對當地餐飲企業宣講野生動物保護知識和發放宣傳單等,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2021年1月,青島中院與青島市檢察院聯合制定《關於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勞務代償工作的暫行辦法》,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勞務代償進行規定,對包括適用勞務代償的範圍和原則、協助執行單位的選定、勞務代償的實施和監管、履行完畢的確認等進行規範,為全市公益訴訟案件勞務代償工作提供了依據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