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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無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3名毒販“汽車前機蓋藏毒”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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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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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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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至4月間,袁某1夥同袁某2在四川省中江縣廣福鎮,以人民幣70萬餘元的價格三次向歐某某販賣冰毒總計約3000克。

文630字,閱讀約需1分鐘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編輯 劉倩 校對 賈寧

6月24日,北京三中院對一起涉毒案進行了公開宣判,3名販毒、運毒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二十年有期徒刑。

▲6月24日,北京三中院對一起涉毒案進行了公開宣判,3名販毒、運毒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二十年有期徒刑。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攝

2020年5月5日9時許,被告人歐某某駕駛汽車,攜帶毒品從河北省黃驊市運往北京市欲販賣給孔某某(另案處理),途經北京市通州區應寺綜合檢查站時被查獲。民警在歐某某駕駛的車輛前機器蓋內右前側當場起獲1包可疑白色晶體,重量504.66克。經鑒定,該白色晶體為甲基苯丙胺,即冰毒。

根據歐某某的供述,2020年5月28日9時許,北京警方在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兩區分別將被告人袁某1和袁某2抓獲。

經調查,2020年3月至4月間,袁某1夥同袁某2在四川省中江縣廣福鎮,以人民幣70萬餘元的價格三次向歐某某販賣冰毒總計約3000克。隨後,歐某某在2020年3月至5月間,在北京市將上述毒品多次販賣給孔某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1、袁某2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經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歐某某向他人販賣毒品,並為販賣而購買、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袁某2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持有,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與其所犯販賣毒品罪並罰。

6月24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袁某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歐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袁某2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值班編輯 吾彥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