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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團夥作案搶奪 11 名嬰兒,潛逃17年終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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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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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樽律師事務所18:59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

11月9日夜11時,歷經河南林州警方堅持不懈數月攻堅,二天一夜輾轉千裏跨省追捕,涉嫌搶嬰犯罪潛逃十七年的張某在江蘇省徐州市被成功抓獲。

2002年至2004年期間,胡某、郭某、張某業、丁某、陳某、張某、宋某等人在河南省林州市、安陽縣等地打工期間,采取事先踩點、夜間破門而入、持棍棒毆打等暴力方式,搶劫作案11起 ,搶奪嬰兒11名轉手倒賣。

“人販子”向來都是一個帶血的字眼,每一個被人販子拐賣的嬰兒的背後,不只是每個嬰兒悲慘的人生,更多的是每一個家庭的破碎和每個家庭一生的不幸。大部分人認為,這些人販子處以極刑都不為過。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一般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拐賣兒童達到3人以上的,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會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本案中男子團夥作案,與其餘的犯罪分子構成本罪的共犯,且潛逃拒捕,沒有法定的量刑從輕減輕的情節。以入戶搶奪的手段拐賣多達11名兒童,手段極為惡劣,構成本罪第五款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用暴力的方法綁架兒童),本罪與第262條的拐騙兒童罪屬於法條競合的關系,根據司法審判,拐騙兒童又出賣的,只定拐賣兒童罪。

在作案期間,由於入戶搶奪往往伴隨著暴力手段,難以避免對其家庭財物及成員的傷害和侵犯,故容易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財產犯罪和威脅人身安全的犯罪。根據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搶奪的手段內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是拐賣罪的結果加重犯(如果在搶奪既遂以後實施了殺人滅口的行為,則構成故意殺人罪,當與拐賣婦女兒童罪數罪並罰)。

此罪不重罰不足以平民憤!十幾年前做的惡,能夠苟活這麼多年已經算是便宜他了。更重要的,是要以儆效尤!只有當那些企圖販賣人口的人真正畏懼了,才會有效遏制其行為。而對“它們”的仁慈,就是對無數個“受害者”的殘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