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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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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老蔣在南昌搞起了“新生活運動”,韓複榘在山東也效法,又是禁煙,又是禁娼,不過他最痛恨的是女子身穿“異裝奇服”,別出心裁,韓複榘令所有青樓女子一律燙發,穿高跟鞋,時髦女子害怕被人誤認為娼妓,再也不敢趨時“時尚”了。
1933年,蔣介石、宋美齡發起了新生活運動,第一要旨是禁娼,韓複榘在山東也不能不禁。他的措施是:
一、禁止公務員和軍隊有此行為;禁止工商業者在娼寮內接洽;
二、宣布從業女子如有自願改行者,可以給予保護和一定的救濟;同時制定制度,禁止虐待從業女子;
三、建立一個“從業學習處”,讓從業女子學習別的技能,然後嫁人;又規定,如果不能學到一定的技能,那麼就不能自己婚配,而且不能給人做妾或者義女”。
韓複榘說,青樓女子“習藝既精,則養生有道,無恥之行,自不願為,古人雲:衣食足然後知禮義,從婦女職業方面著手,亦減少娼妓之一道也。”如此等等。
韓政府曾經煞有介事地說:
“娼妓發生之原因,與社會教育、國民經濟、婚姻問題有密切之關系,不治本而治標,而徒勞無益也。”
但是,查其上述禁娼措施,哪一條是治本呢?娼妓之存在,就是由當時社會腐朽的政治、經濟等制度造成的,這種制度不改變,怎麼談得上禁娼呢?怎麼能談得上治本呢?而實際上,韓複榘也根本不願禁絕娼妓。
他制定的《濟南市取締樂戶暫行規則》,只是規定集中地點,規定樂戶,從業女子今後“不得重新開設”;而樂戶或從業女子如“向社會局請求登記再向財政局領取營業執照、捐照及識別符號按月納捐”,仍可繼續“營業”。
韓複榘同其他國統區一樣,也是把“花捐”列為政府收入之一,他規定,樂戶每戶月捐:頭等六元,二等四元,三等二元,四等五角;從業女子每月捐:頭等三元,二等二元,三等一元,四等五角。山東省僅此一項,便可獲得巨利。韓政府也曾查禁過“暗娼”,但那是“未經領照納捐”或不曾暗地行賄的娼妓;納捐的或行賄的娼妓,政府還是大開綠燈的。因此,禁娼的結果,濟南城埠依然是娼寮滿地,八卦樓上依然是“人肉市場地,王孫愛此遊。”
對女子,除禁娼外,韓複榘還禁止纏足。
韓三令五申,禁止女子纏足。1931年10月,韓制定《禁止婦女纏足辦法》,以後經多次修訂,複於1936年6月26日制定了《山東取締婦女纏足辦法》,規定:女子在二十歲以下者不准纏足,已纏足者,應即解放,違者處家長兩月拘役或一至十元之罰款;男子不得同二十歲以下之纏足女子結婚,違者處兩月拘役或二百元以下之罰款;各鄉、鎮、坊長對轄內新婚女子要例行檢查,並於一月之內上報,違者處以一元以上之罰款。韓還通令各縣一律成立“放足會”,負責督促、檢查。這項工作推行後,部分女子曾經放足。但是,就全省來看,特別是偏僻的農村,禁止纏足並未真正推行開。
再一個是取締“奇裝異服”。
韓複榘認為,“奇裝異服,有傷風化,亟應嚴加取締。”
一天,韓赴實驗劇院觀戲,忽見座上有一“奇裝”(短袖赤足)女子,以為是娼妓,當令隨從向劇院質問(韓不允許娼妓進入劇院)。
劇院解釋說,該女子並非娼妓,而是某女校的學生。不料韓聽後更為惱火,以為受教育之女子,四肢裸露,有失廉恥,亦傷風化,斷非所宜。回省府後就召集會議討論取締措施。
1934年9月18日,韓令公安局制定了《濟南市取締奇裝異服暫行辦法》,規定衣、褲須以肘膝為標准,並規定了各種女裝的式樣,令所有女子一律照此裁制。
1936年5月30日,韓又對全省發出“布告”,取締女子短袖赤足,規定:“自6月1日起,凡民眾穿著衣褲,須以肘、膝為標准,其穿短袖、大小褲或短褲者,不准在街市行走,倘有無故違犯者,定行抓辦。”他還親自叫來執勤長警訓話,要他們“毫不徇情、毫不客氣、很勇敢”地去抓獲“露肘露膝在街上行走的婦女”。
如此一來,一般“時尚”的女子大為恐惶,有長衣者馬上換長衣;無長衣者連忙趕去做長衣;一時趕不及在大街上被巡警撞見者,就會被抓進看守所拘留。
“新生活運動”開展後的一天,韓複榘與張紹堂乘汽車由辛莊閱兵回來,走至大西門裏,見一群女學生在路旁行走,而內中有一女生穿著短袖褂子。韓立即下車向這個學生質問:“我出的布告不准穿奇裝異服,你不知道嗎?為何違抗我的命令?”
此女生不認識韓,見一陌生人向其質問,腦子一時沒有轉過彎來,不禁反唇相譏。
韓陽怒不可遏,接連把她打了三、四個耳光。女學生羞怒交集,就躺在地上連哭帶叫地打滾。事出鬧市,當下就有許多人過來圍觀。張紹堂怕事情鬧大,於是對韓說:“這件事傳出去不好聽,趕快把她拉到汽車上,回省府後打電話給教育廳,把她領回才好。”
韓也覺得這樣做比較妥當,便令隨從將女學生抱至車上。不料女學生見如狼似虎的衛兵過來抱她,以為非綁架,即強奸,狂呼救命,一時又鬧得哭笑不得。之後,女學生終於被拉到省府。
教育廳長何思源聞訊後趕來,勸女學生不要在韓主席面前無理取鬧,並說要派人送她回家。無奈這女學生仍哭鬧不止,並說:“你們把我殺了就好了!”
張紹堂在旁看到事情騎虎難下,向韓建議說:“你用溫和的態度問問她家住何處?家中還有什麼人?可派人叫她的父母來把她領回,再給她幾十塊錢做衣服好了。”
韓見事至此,只好采納了張的建議,問明後即派人將她的父親接到省府。這女孩子的父親叫曹竹亭,當過老師、會計,現在賦閑在家。當時,曹竹亭聞聽韓主席傳他有事,嚇得魂不附體,渾身打顫,但既是主席傳令,怎敢不去?他到省府見到韓後,趕緊向韓鞠躬行禮,說:“請問主席有何訓教?”
韓見此人溫文爾雅,彬彬有禮,對其頗有好感。韓就把他的女兒因違禁穿短褂子被打的經過告訴了他,並對他說:“這件事我做錯了,我送給你一百元錢,回家後給你女兒做幾件長袖褂子,請你把女兒領回好了。”
說話間,也就把他女兒叫了出來,父女見面時,曹怒容滿面,對女兒大加訓斥。韓一看,對曹更有好感,遂又讓曹坐在沙發上與他攀談起來。韓聽曹訴說了他的出身歷史及現在的生活境況後,即對他說:“你曾經當過會計,對理財當然有辦法,明天我派你當稅務局局長,你回家准備准備好了。”
說完即讓曹回家准備。結果,曹竹亭因為女兒挨打卻換得了一個稅務局長。當時人們傳笑說:“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由於韓複榘在這方面嚴厲禁止,於是,每日必有若乾女子被羈,使看守所中平添許多春色,前所未有之奇觀。同時禁止女子燙發、束胸及穿高跟鞋等。為了徹底杜絕“奇裝異服”和“怪發型”,韓更別出心裁,通令所有娼妓一律燙發、著奇裝、穿高跟鞋,以與良人相區別,並布告全民,一體周知。此令一下,時尚女子害怕被人誤認為妓女,再也不趨時“摩登”。此令一下,“奇裝異服”一時絕跡。
韓複榘還反對茶園飯館雇傭女招待。
1932年6月17日,韓複榘令公安局制定了《濟南市茶飯館雇傭女招待暫行規定》,其中說:“男女職業,應自由選擇,然投機之茶園飯館,往往雇傭女招待,以招徠顧主,嬉戲調笑,有傷風化。”
因此規定:凡滿十八歲者不得雇傭;顧客不得對女招待有不正當行為;茶飯館如違反此規定,處以五至十元之罰款,受罰兩次以上者則勒令其停業。同時,韓還通令禁止“納妾蓄婢”,禁止“抵押人口”(尤其是女子抵押),示為“保護人身權利”。
然而,在黑暗的統治制度之下,這些規定實際上都形同空文。不消說主管機關不認真查禁,即便有時查出違禁,被查出者只要施以賄賂,稍事運動,事情即會暗地了結,化為烏有。
除上述以外,在婚姻制度上,他還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即維護“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封建婚姻制度。
他曾經公開地說:“近來中國舊道德拋棄不少,新文化則受英美壓迫,如裝飾則學法人,吃飯則學英人,殊不對!……中國(結婚)如同涼水壺,越久越熱,終久是熱的真的。中國離婚是從歐洲學來的,現在離婚案太多,我平素主張,只要年齡不大差,就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
關於“改良”其他社會風俗。韓複榘高喊著“移風易俗”,對於百姓日常生活還有許多規定,如禁止在大街上走路抽煙、穿拖鞋睡衣;行人上街要衣帽整齊;禁止扒墓盜墓,實行公墓制;取締販賣邪說淫詞;取締裸體圖畫;在遊泳時不准赤身露體;不准隨地吐痰;男子要剪發,禁止留發辮,如此等等。所有這些,通令全民一體遵照執行。如有違犯,一律罰款。
韓複榘的“新生活運動”是極其虛偽的。他給官吏制定了嚴厲的“官規”,給軍隊規定了嚴明的“軍紀”,給民眾下了許多“禁令”,但他自己卻從不受此約束。他的生活是極其糜爛的,納妾蓄婢,隨心所欲,嫖娼賭博,司空見慣。韓的僚屬,尤其是上層僚屬(廳長、師長們)見韓主席如此,也都如法炮制,酒色逸樂,聽隨自便,營私舞弊,暢行無阻。那些國民党省、縣党部的党棍、政客們,更是嫖娼、聚賭、霸占民女,無惡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