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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撿走“沒主”的紙箱賣廢品,卻惹上了官司!被判賠一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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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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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西城區的張大爺平時替女兒接送外孫女上下學,閑暇時會在樓裏撿點廢品變賣。去年11月的一天,張大爺在本樓20層2001號門前的樓道上撿走一個紙箱子。很快,他被警方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原來,2001號是一家美容公司,張大爺撿走的紙箱子是當天快遞送來的該公司進貨的化妝品。發現紙箱子丟了,化妝品公司報了警。警方通過調取樓內監控,鎖定了張大爺。

張大爺辯解說,他認為紙箱子是沒人要的廢品,就將裏面的東西扔了,把紙箱當廢品賣了。因證據不足,警方認為不構成犯罪,沒有對張大爺進行刑事立案。

隨後,美容公司將張大爺起訴至西城法院,要求張大爺賠償自己所丟失貨物的經濟損失17837.5元。

美容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發貨方的出庫單、購貨發票、電子銀行轉賬回單,以證明購買並丟失的化妝品的數量和金額。張大爺一方雖然對證據不認可,認為美容公司索賠的化妝品數量和價格與實際不符,卻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意見。

此外,張大爺一方還表示,美容公司將快遞紙箱打開核對後放置於樓道公共區域長達數小時,才使得他誤以為紙箱是廢棄物
,加上他年事已高根本不懂化妝品,所以才導致紙箱子內的物品被丟棄的結果,美容公司對此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西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美容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該公司購買貨物的實際價值。而張大爺未提供充分證據反駁,因此張大爺應對美容公司主張的貨物損失17837.5元予以賠償。

同時,法院認為,美容公司將裝有貴重貨物的快遞簽收後,直接放置於門口公共樓道內長達數小時,其本身對貴重貨物未盡到謹慎防範義務,因此對於自己的損失,美容公司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張大爺的賠償責任。鑒於貨物放置的公共樓道內也屬於小區居民樓內相對封閉空間,而張大爺將置於相對封閉空間內的非其所屬物品擅自處理,因此張大爺應承擔較大責任。

最終,法院酌定由張大爺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美容公司損失10702.5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當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訴,並當庭履行完畢。(原標題:老人撿走“沒主”的紙箱賣廢品,被判賠一萬多)來源:北京晚報微信公眾號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孫瑩攝影:通訊員戴睿狄監制:蘇越編輯:張楊流程編輯:TF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