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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的世界 優質文選 職場

職場性騷擾只能隱忍或辭職?民法典:保護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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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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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達人

這對於孩子的性教育,尤其是他們將來受到了性騷擾而無法采取有力措施來看,是很不好的。

調查顯示,職場女性中,70%受到過性騷擾,50%聽到過H色笑話,27%在自己不情願的境況下,與他人有過肢體接觸。

性騷擾的對象,很大部分是女性,但是不能排除男性,部分男性也會受到性騷擾。

不管男性還是女性,面對性騷擾,我們該如何維權?強有力地反擊施害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性自主權呢?

1.反抗性騷擾運動的世界性洪流

2017年10月,美國《紐約時報》、《紐約客》揭露了美國好萊塢金牌制作人哈維·韋恩斯坦性侵、性騷擾多名女演員、女助理和女性工作者。

由此,在網絡上掀起了一場“我也是受害者”的講述與反抗性騷擾的運動,它的範圍已經遠遠超出了美國,擴散到了世界很多國家。

可見,性騷擾是普遍存在於世界許多國家的,而這次洪流,也使得越來越多的受害者敢於站起來。

2.《民法典》對性騷擾受害人的保護

我國自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護法》第40條、第58條都有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規定。

但是,當時主要通過行政處罰手段應對,並沒有對性騷擾的含義、判斷方式等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它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該條在實踐中發揮作用。

而即將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則是有所不同,它對性騷擾受害者的保護更上了一個台階。

《民法典》第1010條第1款規定: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這個規定已經比較詳細、明確,它說明,性騷擾不僅僅包括肢體接觸等方式,言語上的騷擾也可以構成性騷擾,受害者是可以錄下證據來起訴的。

《民法典》第1010條第2款規定: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調查研究顯示,現實中僅僅只有34.3%的人會向單位人事部、工會或者管理者投訴。

雖然有45.6%的人會明確警告騷擾者,但是,大多數人在大多數情況下,要麼委曲求全,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要麼隱忍或離職。

而且,性騷擾在很多情況下,也會面臨取證困難的局面。

面對這種惡性循環,這個規定著力於讓單位發揮作用,受害者可以向單位舉報和投訴,如果單位不予受理,那麼按照《民法典》新規,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民法典》性騷擾條款的意義

第一,性自主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之一。

保護人的基本權利,保護性自主權,代表了文明與進步。

第二,性別平等。

《婦女權益保障法》僅限於女性,而《民法典》性騷擾受害者還包括男性。

因為在日新月異的今天,男孩子受到性騷擾,甚至是QJ,都已經並不是一件十分罕見、稀奇的事情,只不過數量比女性少罷了。

不論如何,男性女性受到性騷擾,都應該拿起法律武器《民法典》,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性自主權。

《民法典》就是這樣一本關系到我們生活、工作、學習、戀愛、婚姻、房子等方方面面的書,很多問題,都可以在裏面找到條款去應對和解決。

如果覺得一本《民法典》枯燥且沒有案例可以學習,那麼加上一本《法律常識》最好不過。這樣,你就可以輕松看懂和運用《民法典》的法律法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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