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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的世界 優質文選 汽車

辦案劄記:催款工作人員只提供了車票,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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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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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優質創作者

開庭情況

開庭的時候,一位女法官獨任審判,一進來就問@法眼掃描:你們到底欠不欠錢呀?

@法眼掃描 回答:“我們賬上有這麼一筆帳,但我們認為原告的訴訟時效過了,喪失了勝訴權。”

法官:“奧,這就是你們的抗辯理由,時間長了就不還了?這不是賴賬嗎?”

@法眼掃描 認為作為一名獨任法官,開庭的時候,發表這樣的言論是極為不適合的。法官給了@法眼掃描 這樣的下馬威,讓@法眼掃描 感覺這個案件的結果不妙。

舉證情況

開庭中,原告顯然針對訴訟時效做了充分的准備工作,不但在證據方面提交了2011、2013、2015、2017、2019年從原告住所(漢中)到西安的車票,而且派出了兩名工作人員出庭作證。

第一名證人是原告的一名男經理,說:2011-2013年期間,連續三年找了被告的同一名負責人。但@法眼掃描 問其找的被告的負責人是什麼職務?姓什麼?該名證人竟然說:時間長了,忘了。

第二名證人是原告駐西安辦事處負責人,一位女銷售人員,其作證主要證明2015-2019年多次到被告處催款,但2015-2018年期間,因為被告門衛的阻擋,並沒有進到被告公司裏面,當然沒有見到被告的負責人。

@法眼掃描 認為原告的車票不能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有效證據

1、車票並不能作為證明是到被告處催款的證據

因為原告本身在西安有辦事處,而且銷售部門就設在西安,弄一些來往西安的車票簡直太容易了,但這些車票與到被告處催款並沒有直接的關系。

2、兩名證人的證言也不能證明其到被告處催款

第一名證人,說三年多次找的被告同一名負責人,但竟然不知道該名負責人姓什麼,任什麼職務,這顯然存在虛假陳述的可能。

第二名證人,說自己2015-2018年期間多次到被告處催款,但因為門衛阻擋,沒有進到被告辦公場所,沒有見到被告的工作人員。

這就等於沒有將自己催款的要求向被告提出呀!

結語

但@法眼掃描 的這些抗辯理由,在判決書中就是一句話:“原告在2011-2019年期間多次向被告催款,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因此被告抗辯訴訟時效已經經過的理由不成立。”

@法眼掃描 已經和當事人討論過了,准備上訴,上訴的理由說白了也沒啥補充的,就看二審法官如何認定這些車票能不能作為中斷訴訟時效的證據了。

如果二審法官和一審法官持一樣的觀點,那@法眼掃描 就要吞下二次敗訴的苦果了。

但二審法官如果接受@法眼掃描 的抗辯理由呢?這種可能性大不大?大家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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