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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觀察|員工遭遇職場性侵害性騷擾,單位敷衍塞責處理遲緩該如何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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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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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

成都商報社

8月7日,一名阿裏巴巴女員工曝出,自己被領導要求出差陪客戶喝酒,其被灌醉後遭到猥褻。此後,其領導又偷辦酒店房卡,四次進入她房間對其進行侵害。女員工向HR和相關負責人反饋無果後,前往餐廳發傳單抗議和網絡維權。

遭遇職場性侵害性騷擾,單位是否有責任?若事發後,單位敷衍塞責處理遲緩是否應該承擔責任?8月9日,承辦過多起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案件的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萬淼焱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我國《民法典》對於職場性騷擾的規定采取的是一個權利保護主義和職場保護主義相結合的途徑。

《民法典》1010條第2款規定,防止和制止性騷擾行為,抑或發生了性騷擾的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性自主權和勞動者工作的體面、安寧的權利,勞動者就可以依照《民法典》1198條關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或者依照《民法典》1191條第一款,關於用人單位的責任的規定,追究單位的民事責任。

▲網傳女員工在阿裏園區食堂拉橫幅、發傳單

阿裏公布處理決定:

業務總裁引咎辭職,涉事男員工遭辭退

8月7日晚,阿裏巴巴創始員工之一蔣芳帶領的獨立調查組發出第一封內部公告。獨立調查組認為,相關主管和HR同理心不夠且有重大判斷失誤,應進行認真檢討,嚴肅反思。調查組還公布,除涉嫌男員工被停職接受警方調查以外,該員工的一級二級主管、一級二級HRG總共4人也被停職配合內部調查。

8月8日淩晨,阿裏巴巴董事局主席兼CEO張勇在阿裏內網發帖回應,用震驚、氣憤、羞愧,表達對阿裏一員工涉嫌侵犯女同事事件的感受。他同時表示,必須調查清楚,給全體阿裏同學和全社會一個交代。

▲阿裏巴巴董事長張勇發內部信

8月9日淩晨,阿裏巴巴董事會主席兼CEO張勇在阿裏內網公布了“女員工被侵犯”的階段性內部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同城零售事業群總裁李永和和HRG徐昆引咎辭職,阿裏巴巴首席人力資源官童文紅記過處分,涉事男員工被辭退,永不錄用,其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警方正在調查取證。

張勇表示,事件對這位女員工造成了巨大的傷害,無論警方的調查結果如何,“我們會盡全力關心和照顧好她。”

該處理決定還提出,涉事男員工和女同事在酒醉狀態下有過度親密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定,予以辭退,永不錄用。關於他是否有強奸或者猥褻等違法行為,警方正在調查取證。

民法典規定:

企業應采取合理預防等措施,防止性騷擾等事件發生

圍繞這一事件,企業員工在遭受職場性侵害、性騷擾時,用人單位是否負有責任,負有哪些責任,用人單位若在處理過程中敷衍塞責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成為值得關注的問題。

事實上,《民法典》第1010條對性騷擾進行了定義,規定了用人單位預防、處置、制止性騷擾行為的義務。該條款明確: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承辦過多起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案件、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萬淼焱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我國《民法典》對於職場性騷擾的規定采取的是一個權利保護主義和職場保護主義相結合的途徑。《民法典》1010條第2款規定了,防止和制止性騷擾行為,抑或發生了性騷擾的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性自主權和勞動者工作的體面、安寧的權利,勞動者就可以依照《民法典》1198條關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或者依照《民法典》1191條第一款,關於用人單位的責任的規定,追究單位的民事責任。

萬淼焱說,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單位沒有盡到義務,讓員工在工作環境中遭受了性騷擾而造成嚴重後果,單位要在性騷擾過程中承擔一部分責任。在韓國有案例顯示,員工在韓國的企業遭遇到了性騷擾帶來嚴重損害,韓國的司法實踐可以按照工傷來處理。萬淼焱認為,我國對此類案件也應該按照工傷來處理。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輝則認為,《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有一些現實的條件,比如單位只能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或者因為工作原因承擔一定的義務和責任,對於8小時工作時間之外,或者工作原因以外的事情,就無法要求單位再提供保障。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新寶則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民法典》1010條規定,對於職場性騷擾,法律條文的限定是利用職權和從屬關系,並沒有時間上的規定。同時也要求了企業要有人負責,要設置相關機制。

公司要求員工陪客戶喝酒,能否拒絕?

專家:陪酒不屬於員工工作範圍,員工有理由拒絕

那麼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職場性騷擾發生以後,沒有采取相應措施,單位將承擔什麼責任?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孝權在接受財經雜志采訪時表示,從宏觀層面來說,對於用人單位應當采取相關的措施有一些法律規定,但是遺憾的是法律對涉事單位的責任認定並不明確,比如,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采取合理的預防、調查處置等措施,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對應的配套制度。

那麼,員工是否有權利要求單位提供一個防止性騷擾發生的勞動安全保障條件?

對此,王輝認為,員工有要求單位提供勞動安全保障條件的權利,但是具體針對性騷擾,目前還沒有一些具體的規定。

包括阿裏巴巴的女員工在內,近期也曝出有其他大公司女員工被要求陪客戶喝酒。那麼,在商務接待中,員工被上司要求陪同客戶喝酒,是否可以拒絕呢?

對此,萬淼焱表示,在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陪酒從來都不是勞動者的義務。陪酒是一種社會陋習,它本質上不創造任何勞動價值。勞動合同也不會將陪酒作為內容,這本來就違反公序良俗,所以員工有理由於拒絕陪酒的要求。

王輝同樣認為,陪酒不應該是員工工作範圍。但如果員工因為拒絕陪酒,在工作中被刁難、排擠,這種情況依靠法律保護難度比較大。與此相同,員工因為拒絕了上司的性暗示而遭到排擠,在司法實踐中同樣面臨難以取證的問題。

紅星新聞記者 吳陽

編輯 陳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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