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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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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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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師:
您好!
我與一家公司簽訂了3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告知我還可以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工作崗位不變,但是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變更為其名下一家子公司。
因此,我又與子公司簽訂了3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可是,子公司近日以工作崗位調整為由直接與我解除勞動合同。
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子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如何計算工作年限?
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本案中,如果子公司單純以調整工作崗位為由辭退您,則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准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您有權要求子公司向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因此,若原公司未向您支付過任何經濟補償金,您可以將您在兩家公司實際工作的年限合並計算要求子公司向您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