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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的世界 優質文選 職場

李誕代言女性內衣廣告,稱讓女性躺贏職場,違反廣告法被罰8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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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5日 -
:       
 

律師王薇蕾

律師

此前,李誕在其個人微博發布一條某品牌女性內衣廣告。廣告中含有“我的職場救生衣,一個讓女性輕松躺贏職場的裝備”等文字內容和一段李誕推介某品牌內衣的視頻廣告。廣告內容遭到眾多網友的反對和抨擊。今日,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管局公布,對其個人微博號發布某品牌女性內衣違法廣告一案於2021年6月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5573.77元、罰款651147.54元,共計876721.31元的行政處罰。

這件事終於有結果了,本來就是妥妥的性別歧視!首先,廣告詞把內衣和“職場裝備”、“躺贏”這樣的詞聯系在一起,惡心至極。
其次,男藝人代言女性化妝品都夠看不下去了,還代言這個,讓我想起了汪東城代言過的自由點,那個廣告想起來除了尷尬就是尷尬。

明星可以代言也可以帶貨,但不是什麼飯都能恰,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李誕但凡請個律師審審合同,也不會接女性內衣代言。
因為他所觸犯的兩個法條,早就寫在《廣告法》裏了。

《廣告法》 第九條第七款: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李真應該好好補補法律課了!《廣告法》有明確規定,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沒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

你要代言個什麼飲料,我也不知道你有沒有喝過;你要代言個化妝品,我也不知道你有沒有用過;你要代言個鞋子,我也不知道你有沒有穿過。
但是!李誕一個男人,會穿女性內衣嗎?所以,罰款這事完全就是他咎由自取,我只能說一句罰得好!